1.學生因觸犯刑律被開除學籍、勒令退學、不能繼續在校學習。
2.學生私自離校壹個月以上。
3.學生註冊後因各種原因未註冊的,報名費不予退還。
4.代收費按實際支出扣除,余額返還。
5.已訂購但尚未分發的圖書原則上應予以退還。如果不退款,這些書應在開學後兩周內發給學生。
擴展數據
《省級民辦非學歷教育機構退費管理辦法》
第六條學生註冊後有正當理由退學的。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教育機構必須按規定退還費用:
(a)中途死亡;因意外傷害或重大疾病,體檢後確實不宜繼續學習的(需縣級以上醫療單位證明);
(二)應征服兵役的學生(出具應征入伍通知書);
(三)因不可抗力,學生家庭有特殊困難(憑父母所在單位或居委會證明),無法繼續學業的;
(四)家庭遷居或調到外地工作(憑父母單位或居委會證明);
(五)學生已經教育機構和有關部門按照規定批準轉學;
(6)被列入國家計劃的高等院校錄取(國家承認學歷的院校的正式錄取通知書);
(七)出國留學或定居的學生(由國家承認的學術機構出具正式錄取通知書或簽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