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輔導班退費的法律規定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的相關內容,壹般來說,退費是指壹方當事人因不能繼續履行合同而要求解除合同所產生的壹種法律後果。如因學校問題導致退款,應及時辦理退款。如果是因為學生的原因,可能會導致無法退費。具體來說,在下列情況下,學費不能退還:

1.學生因觸犯刑律被開除學籍、勒令退學、不能繼續在校學習。

2.學生私自離校壹個月以上。

3.學生註冊後因各種原因未註冊的,報名費不予退還。

4.代收費按實際支出扣除,余額返還。

5.已訂購但尚未分發的圖書原則上應予以退還。如果不退款,這些書應在開學後兩周內發給學生。

擴展數據

《省級民辦非學歷教育機構退費管理辦法》

第六條學生註冊後有正當理由退學的。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教育機構必須按規定退還費用:

(a)中途死亡;因意外傷害或重大疾病,體檢後確實不宜繼續學習的(需縣級以上醫療單位證明);

(二)應征服兵役的學生(出具應征入伍通知書);

(三)因不可抗力,學生家庭有特殊困難(憑父母所在單位或居委會證明),無法繼續學業的;

(四)家庭遷居或調到外地工作(憑父母單位或居委會證明);

(五)學生已經教育機構和有關部門按照規定批準轉學;

(6)被列入國家計劃的高等院校錄取(國家承認學歷的院校的正式錄取通知書);

(七)出國留學或定居的學生(由國家承認的學術機構出具正式錄取通知書或簽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