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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辦理計劃生育服務證

山東省生育證管理辦法

第壹條為了加強計劃生育管理,規範生育證的辦理程序,根據《山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女方戶籍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夫妻。外國居民在本省生育,涉及香港、澳門、臺灣省同胞和歸僑、留學生生育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生育證》是育齡夫妻經縣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批準,依法取得生育第二個子女的合法資格的憑證。

第四條生育證由女方戶籍所在地縣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審核,也可以委托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辦理。

第五條申請生育第二個子女的育齡夫妻,應當在孕前到女方戶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申領生育證。

第六條申請二孩生育證,應當提交下列證件和證明:

(壹)生育二胎的申請;

(2)雙方身份證和結婚證;

(三)雙方所在單位或村(居)民委員會出具的本人出生證明;

(四)子女已被收養的,提供民政部門出具的收養證明;

(五)有本省法規規定的特殊情況之壹的證明。

第七條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應當及時受理和審查公民生育申請,並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將審查意見和申請人的申請材料報縣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審批。

縣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自收到材料之日起10日內,對符合生育兩個子女條件的,發給《生育證》;不符合生育二孩條件的,應當書面告知不批準生育的理由。

第八條女方戶籍所在地與現居住地分離的,由女方戶籍所在地出具《情況處理聯絡函》。

第九條未申請生育而生育第二個子女的,由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責令自發現之日起30日內補辦生育證。更換後仍被舉報為違法生育。

第十條已取得《生育證》的夫妻,在懷孕後未經縣級以上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批準,利用超聲技術等技術手段進行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鑒定和人工終止妊娠的,不再批準生育,並按有關規定落實長效節育措施。

第十壹條。持有《生育證》的夫妻,戶口遷入其他縣(市、區)或戶口遷入其他縣(市、區)的,應向發證機關辦理簽轉手續,由新戶口所在地縣級(僅限本省)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辦理簽轉手續。

第十二條持有生育證,三年內未懷孕的,應當到原發證機關辦理延期手續。

第十三條醫療保健機構、計劃生育服務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提供優生優育服務時,應當查驗孕婦的生育證。沒有生育證明的,應當在3日內告知機構所在地縣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

第十四條公安部門在辦理新生兒落戶手續時,應當查驗並保存《新生兒落戶記錄》。沒有《生育證》的,應當在3日內告知當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

第十五條持有《生育證》的育齡夫妻,應當在30日內由女方戶籍所在地的村(居)委會或者單位申報生育。

第十六條持有生育證的流動人口由流出地和流入地共同管理。生育證有效,生育情況以女方戶籍所在地為準。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經費按照《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管理條例》、《國家計劃生育委員會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管理條例實施細則》和《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辦法》執行。

第十七條發證機關在辦理《生育證》時,應當在《生育證》上填寫相關內容,並加蓋發證機關印章,同時填寫《辦理《生育證》登記表》。縣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於每年6月上旬將本年度(上年4月至當年3月)的生育證發放總數上報市計生委,市計生委匯總後於6月中旬上報省計生委。

第十八條各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應對《生育證》的審批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九條《生育證》由省計劃生育委員會統壹印制。《生育證》編號與育齡婦女信息管理中的編號壹致。所有農村居民應當在育齡婦女代碼前加壹個英文字母“C”作為識別代碼。

第二十條本辦法實施中的問題由省計劃生育委員會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