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未持有效出境入境證件或者拒絕、逃避邊防檢查的;
(二)被判處的刑罰尚未執行完畢或者屬於刑事案件被告人、罪犯、犯罪嫌疑人的;(三)有尚未解決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決定不出境的;
(四)因妨礙國(邊)境管理受到刑事處罰或者因非法出境、非法居留、非法就業被其他國家或者地區遣返,在規定期限內不準出境的;(五)可能危害國家安全和利益,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決定不出境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出境的其他情形。
限制出國的相關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入境出境管理法》第二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入境出境管理法》第八條規定了限制出國的措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訴訟特別程序法》第四章規定了海事強制令制度。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訴前制止侵犯專利權行為適用法律的規定》、《關於訴前制止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行為及保全證據適用法律的解釋》規定了訴前臨時措施、《關於依法限制外國人和中國公民出境的規定》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港澳經濟糾紛案件若幹問題的解答》、《關於依法限制外國人和中國公民出境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