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第十八條認證機構應當按照認證的基本標準和規則從事認證活動。認證的基本標準和規則由國務院認證認可監督管理部門制定。涉及國務院有關部門職責的,國務院認證認可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屬於認證新領域,前款規定的部門尚未制定認證規則的,認證機構可以自行制定認證規則,並報國務院認證認可監督管理部門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