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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對離婚訴訟的法律依據有哪些規定?

由於各國對離婚條件和離婚方式的規定存在差異,這必然會導致或產生法律沖突。由於離婚形式主要涉及程序問題,各國壹般規定離婚形式要件的法律沖突適用法院地法;關於離婚實質要件的法律選擇,各國通常采用以下沖突規則:

(a)根據法院地的法律

(2)根據當事人的法律。

(3)法院地法律和當事人國家法律的重疊適用

(四)適用有利於離婚的法律。

我國關於涉外離婚的規定主要集中在《民法通則》及其司法解釋、《民事訴訟法》及其司法解釋。

(1)根據上述法律,離婚案件的管轄規則是:

國家之間的外交實踐表現為條約、宣言和各種外交文件;

在特殊情況下,原告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對不在中國境內居住的人提起的離婚訴訟有管轄權。

在國內結婚並定居國外的華僑,居住國法院以必須由結婚地法院管轄為由,拒絕受理離婚訴訟,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的,由結婚地或壹方在國內最後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對已在國外結婚定居的華僑,居住國法院以必須由國籍國法院管轄為由不予受理離婚訴訟,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的,由壹方原住所地或者最後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中國公民壹個生活在國外,另壹個生活在中國。無論哪壹方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國內壹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外國當事人向住所地國家法院提起訴訟,國內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被訴人民法院也有管轄權。

中國公民雙方均在國外但未定居,壹方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的,由原告或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從這些規定可以看出,我國法律盡量保護我國公民提起離婚訴訟的權利,方便當事人的離婚訴訟,同時對避免管轄權的積極沖突和消極沖突也有壹定的預防作用。

(2)我國對涉外離婚案件法律適用的規定比較簡單。只有《民法通則》第147條規定,離婚適用受理案件的法院的法律。因此,如果法院位於中國,應適用中國法律;如果法院位於外國,則應適用外國法律。但是,如果法院與當事人沒有直接接觸,其判決往往會在承認和執行上有困難。因此,涉外離婚主要適用壹方或雙方的國內法。

涉外離婚的法律適用

涉外離婚是指中國公民與外國人、外國人與在華外國人依照中國法律離婚的法律行為。

1,涉外離婚的法律適用原則

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第147條規定,離婚適用法院受理案件所在地法律。我國法院受理涉外離婚訴訟的,適用我國婚姻法及其他有關政策規定。案件由外國法院管轄的,還適用外國法院所在地法律。但不得違反我國婚姻法的基本原則和社會公眾的利益。

我國涉外離婚適用法院地法,包括離婚的實質要件和形式要件,均適用受理離婚案件的法院所在國(或地區)的法律。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明確規定,涉外離婚案件、離婚及離婚引起的財產分割適用中國法律。為確定婚姻是否有效,應適用締結婚姻所在地的法律。

2.涉外離婚管轄權

無論是雙方自願離婚還是壹方要求離婚,都應按訴訟程序辦理。離婚當事人應當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有管轄權的中級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壹方當事人在外國法院提起訴訟,另壹方當事人在中國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判決後,外國法院申請或者當事人請求我國人民法院承認和執行外國法院對本案作出的判決、裁定的,不予準許;但是,雙方所在的國家與其參加或簽署的國際條約不同。

除非另有規定。我國當事人持外國法院作出的離婚判決,向人民法院申請承認其效力的,中級人民法院應予受理。經審查,外國法院的判決不違反中國法律基本規範、國家利益和社會利益的,可以裁定承認其效力;否則裁定駁回申請,裁定後不得上訴。

3.海外人員離婚。

境外人員包括公派和自費留學生、進修生、訪問學者、勞務輸出人員、境外機構工作人員及其他未取得境外永久居留權的中國人。出國的人離婚問題包括兩類:兩人都在國外或者壹人在國外壹人在國內。這些離婚的主體雖然沒有涉外因素,但是因為至少有壹方不在中國居住,情況比較特殊,所以在程序上有不同的規定。

夫妻雙方都是旅居國外的僑民。如果雙方自願離婚,對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沒有爭議,可以回國到原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如果不能達成協議,他們必須回到中國,向婚姻登記地的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雙方因特殊情況不能回國的,可以申請授權委托書,委托國內親友或者律師作為代理人代為訴訟,並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意見。委托書和意見書必須經所在國公證機關公證並經中國駐外使領館認證,或由中國駐外使領館直接公證。

夫妻壹方是外國人,在國外居住期間與在中國的配偶發生離婚糾紛,原告是在中國居住的外國人的,可以向其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原告是在國外居住的外國人的,可以向被告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居住在境外的當事人因特殊情況不能回國參加訴訟或者應訴的,可以申請授權委托書,委托境內公民或者律師作為代理人進行訴訟活動。但他要就分居與不分居、財產分割、子女撫養等問題向法院提交書面意見。委托書和意見書必須經所在國公證機關公證並經中國駐外使領館認證,或由中國駐外使領館直接公證。

出國後無壹方消息,國內壹方要求離婚的,可向原告住所地或經常居住地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公告送達。公告期滿,對方當事人未答復的,法院可以缺席判決。

離婚法在跨國婚姻中的適用

定居外國的中國公民自願加入或取得外國國籍,將自動喪失中國國籍。王自從取得美國國籍後,就不再是中國公民了。妳姐姐與王的離婚訴訟屬於涉外離婚案件。根據中國法律,中國法院和外國法院對涉外離婚案件都有管轄權。外國人與中國人在中國離婚,不論是雙方協議的還是壹方提出的,都應受受理案件的法院的法律管轄。

我國《民法通則》第147條規定:“中國公民與外國人離婚,適用法院受理案件所在地法律。”根據這壹規定,我國在涉外離婚法律適用上采取法院地法原則。無論是離婚的條件,還是離婚的程序,都是以法院的法律為準據法。具體來說,我國人民法院受理的以中國公民為壹方,外國人為另壹方的離婚案件,壹律適用我國法律,即實體法適用我國婚姻法的有關規定,程序法適用我國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詳情如下:

首先,關於程序。中國公民與外國人在中國境內要求離婚,不論雙方自願離婚還是壹方要求離婚,都應按訴訟程序辦理。這壹規定主要是因為有些國家不承認通過行政程序協議離婚的效力。為了保證離婚的效力,中國所有的涉外離婚都是通過訴訟離婚的程序來解決的。

第二,關於管轄權。如果中國公民和外國人在我國要求離婚,只要被告在我國有住所或居所,我國人民法院就有權受理。對於被告不在中國居住的離婚案件,如果原告在中國有住所地,那麽原告住所地或者住所地的人民法院也有管轄權。

第三,關於代理。涉外離婚訴訟的當事人壹方不居住在中國境內,法律親自到我國人民法院參加訴訟的,可以委托中國公民、律師或者居住在我國境內的外國人作為訴訟代理人,進行訴訟活動。但應當就分居與不分居、子女撫養歸屬、財產分割等問題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意見。外國人從境外寄交或者委托的委托書和第壹節關於特殊婚姻家庭關系的法律意見書,應當經所在國公證機關認證,並經我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或者履行我國與該國締結的有關條約規定的認證程序後,方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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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關於法律適用。我國人民法院在審理涉外離婚案件時,應根據我國婚姻法及其他有關規定作出準予離婚或不準予離婚的判決。財產分割、債務清償、子女撫養及贍養負擔、壹方對另壹方的經濟資助等問題,也應按照我國婚姻法的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