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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內設29個內設機構、黨委和離退休人員辦公室。

(1)辦公室。

負責綜合協調辦公室的政務和事務工作,制定工作制度並監督檢查;負責日常工作,如信息,會議,保密,檔案,秘書,辦公室財務,接待,車輛,保密,安全和信息提交。

(2)人事部門。

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的人事、勞資、機構編制等工作;承擔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系統幹部教育培訓工作;負責機關及直屬單位人員的出國考試。

(3)政策研究室。

負責組織開展全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政策綜合研究;組織起草辦公室重要文稿;牽頭組織重大政策和綜合性問題的研究;協調專家咨詢;承辦全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的新聞發布和宣傳工作。

(4)法律部。

擬訂全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立法、普法規劃和年度計劃;組織起草和修改有關地方性法規、規章和草案;負責相關規範性文件的審查和備案;負責本系統依法行政、執法監督工作;承辦有關行政復議、行政訴訟、行政賠償等法律事務;承辦相關政策和法律法規的培訓、咨詢服務和法制教育。

(5)信訪接待處。

擬定全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信訪制度並組織實施;指導全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信訪工作;負責本系統信訪工作人員的培訓;負責信訪事項的受理、協調、交辦、轉辦和督辦;研究處理重要信訪案件和集體信訪事項;負責信訪信息的報送和統計。

(6)計劃統計部。

制定全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並組織實施;綜合協調辦公室所屬有關單位制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專項規劃和年度計劃;指導和監督年度計劃的實施;承擔相關信息規劃和統計管理工作。

(7)就業促進辦公室。

擬定全省城鄉就業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擬定勞動者平等就業、農村勞動力轉移和跨地區有序流動的政策;負責制定就業失業登記管理辦法,指導和規範全省公共就業服務信息化管理;參與制定全省就業專項資金使用管理辦法;牽頭制定高校畢業生就業政策;制定特殊群體的就業援助和就業政策;擬訂國(境)外和省外人員(不含專家)就業管理政策;制定有關機構向外商投資企業委派中國員工的管理辦法。

(8)人力資源市場劃分。

負責全省人力資源發展規劃和預測,承擔急需人才引進和項目資金支持;制定全省人力資源市場發展規劃和政策並組織實施;建立國(境)外、省外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和組織進入我省人力資源市場的準入制度,指導和監督職業中介機構的管理,負責職業中介機構的資質認定和審批;制定人事調配政策,承擔省級行政機關、企事業單位(不含副處級以上幹部)人事調配工作。

(九)轉業軍官安置(省人民政府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小組辦公室)。

擬定全省轉業軍官安置、培訓政策和安置計劃,承擔省直機關轉業軍官安置工作;指導全省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的管理和服務工作;制定部分企業解決困難和穩定轉業幹部的政策並負責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承擔省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小組的具體工作。

(10)職業能力建設辦公室。

制定並組織實施全省城鄉勞動者職業培訓政策和計劃;擬定全省高技能人才和農村實用人才的培養激勵政策和評選表彰工作;制定全省技工學校和職業培訓機構的發展規劃和管理規則並組織實施,指導師資和教材建設;負責全省就業前培訓、失業人員再就業培訓、企業職工技能培訓、創業培訓和農村勞動力轉移培訓;貫徹國家制定的職業分類、職業技能標準和行業標準並組織實施;完善職業技能資格制度,制定全省職業技能鑒定政策並組織實施;技師和高級技師的綜合管理;組織全省職業技能競賽。

(十壹)專業技術人員管理辦公室。

制定全省專業技術人員管理和繼續教育的政策和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高層次專業技術人才的培養、選拔、推薦和管理;負責全省博士後管理服務工作;負責回國定居省內專家學者的工作安置和管理服務;負責本省留學回國人員的規劃、政策制定、項目資助、資金管理和後續服務;承擔全省深化職稱制度改革工作,實施專業技術職務(主任)資格制度;負責高中級評審委員會的管理和高級專業技術資格評審的監督管理,指導和監督全省專業技術資格評審工作。

(12)事業單位人事管理辦公室。

負責全省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和人事管理工作;擬定全省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方案並組織實施;制定事業單位崗位設置管理辦法,按照管理權限承擔事業單位崗位聘用和專業技術崗位設置方案的審批和備案;擬定全省事業單位人員和政府工作人員管理政策;負責指導全省事業單位公開招聘人員工作,承辦省屬事業單位公開招聘人員工作。

(十三)農民工辦公室。

制定全省農民工工作的綜合政策和規劃,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會同有關部門開展農民工表彰工作;監督檢查農民工相關政策落實情況,協調解決重點難點問題;協調處理涉及農民工的重大事件;指導和協調農民工工作信息化建設。

(14)勞動關系部。

擬定全省勞動關系政策;制定勞動合同和集體合同制度的實施規範;按照管理權限負責集體合同的審核和勞動用工備案;制定全省地方企業工資收入分配的宏觀調控政策,指導和監督國有企業工資總額管理和企業領導人員工資收入分配;負責勞動合同制工人的政策性安置;制定並組織實施企業工資指導線和最低工資標準;指導全省勞動標準的制定;制定企業職工的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制度;制定消除非法使用童工的政策,制定女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勞動保護政策;會同有關部門對省屬企業勞動模範進行評定。

(15)工資和福利部。

擬訂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含特殊貢獻人員)工資收入分配、福利、退休等政策規定並組織實施;制定地方津貼補貼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省級和中央機關事業單位工資的核定。

(16)養老保險辦公室。

擬定全省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和補充養老保險政策並組織實施;擬訂城鎮居民養老保險的政策、規劃和標準;制定養老保險基金管理辦法;擬定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政策和個人賬戶管理辦法,並監督實施;建立養老保險基金預測預警系統;審查市級基本養老保險費率;完善基本養老保險省級統籌制度;審核省屬企業、事業單位和中央在晉企業職工退休;擬定城鎮企業死亡職工、遺屬和非因工傷殘職工的待遇政策和支付標準;承擔員工非因工傷殘或因病喪失勞動能力鑒定的相關管理工作。

(十七)失業保險部門。

擬定全省失業保險政策、規劃和標準並組織實施;制定全省失業保險基金管理辦法;完善失業保險標準調整機制;審查省級失業保險調劑金的使用情況;建立失業預警系統,制定預防、調整和控制大規模失業的政策;擬訂經濟體制改革中保護勞動者權益的政策;審核省級以上破產企業職工安置方案。

(十八)醫療保險部門。

擬定全省醫療保險和生育保險的政策、規劃和標準並組織實施;制定全省醫療保險和生育保險基金管理辦法;組織調整醫療保險和生育保險的藥品目錄、診療項目目錄、醫療服務設施範圍和支付標準;組織制定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藥店的醫療保險服務和生育保險服務的管理、結算方式和支付範圍;制定員工患病和產假停工期間的津貼標準;擬定機關事業單位補充醫療保險的政策和管理辦法;負責中央和省級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單位的醫療保險和生育保險管理工作。

(十九)工傷保險部門。

擬定全省工傷保險政策、規劃和標準並組織實施;制定工傷保險基金管理辦法、待遇項目和支付標準;組織調整工傷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目錄、醫療服務設施範圍和支付標準;制定工傷預防、工傷認定和工傷康復政策;組織實施工傷和傷殘等級鑒定標準;組織實施醫療機構、藥店、康復機構和殘疾人輔助器具安裝機構的資質標準;承擔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鑒定的相關管理工作。

(20)農村社會保險部。

擬定全省被征地農民農村養老保險和社會保障的政策、規劃和標準並組織實施;制定農村養老保險費籌集辦法、養老金支付辦法、基金管理辦法和經辦機構管理規則;制定農村養老保險社會化管理和服務政策;制定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的籌集、審核、歸檔和管理制度。

(二十壹)財政資金管理辦公室。

負責組織編制全省社會保險基金預算草案和決算;參與制定社會保障基金(資金)財務管理制度;負責管理省人才引進和發展專項資金;編制辦公室管理的各類基金(資金)的預算和決算;制定全所的財務規章制度和管理辦法;指導、監督、檢查部門及所屬單位的財務工作;負責國有資產管理。

(二十二)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處(審計局)。

制定全省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運營機構的監管制度、運營政策和資質標準;依法監督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的征繳、支付、管理和運營,受理投訴和舉報,組織查處重大案件;承擔內部審計工作,制定內部審計制度,負責對本部門及下屬單位預算執行情況的審計監督和單位負責人的離任審計。

(二十三)調解仲裁管理處。

制定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制度及其實施規範,指導勞動人事爭議案件的調解工作;指導勞動人事爭議預防工作;依法指導和處理重大勞動人事爭議案件及相關協調工作;組織勞動人事仲裁員培訓和資格認證,指導仲裁員和調解員隊伍建設。

(二十四)勞動監察局。

制定全省勞動保障監察中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制定勞動保障監察制度並組織實施;指導全省勞動保障監察工作;依法查處和監督重大勞動保障違法案件;協調相關單位開展勞動者維權工作;負責全省勞動安全監察員的管理和培訓。

(二十五)省外國專家局(外辦)。

制定全省引進國外人才和智力的政策規劃;負責來山西工作的外國專家的管理;負責外國專家聘用單位的資格審查;牽頭組織表彰獎勵外國專家的工作;指導有關部門和地方的外國專家工作;管理、指導和協調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出國(境)培訓;負責組織國家和省重點聘請外國專家項目和引進人才成果推廣項目的實施、評估和推廣;負責人才引進專項資金的使用和管理;承擔本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的國際交流與合作。

(二十六)公務員職位管理辦公室。

負責建立全省行政機關公務員分類管理制度,制定公務員職位分類標準和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負責完善行政機關公務員任免、競爭上崗、交流回避、新錄用人員定級、轉崗、調動、掛職鍛煉等制度;制定行政機關聘任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管理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辦法並組織實施;承辦全省行政機關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工作人員的報名、備案和管理工作;承擔全省行政機關公務員信息的統計管理工作;承辦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省人民政府的人事任免。

(二十七)公務員考試錄用辦公室。

負責組織全省行政機關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工作人員的考試錄用工作;擬定錄用工作計劃,完善公務員錄用辦法並組織實施;指導考試命題專家建設,完善面試考官資格制度;承擔新聘人員試用期的管理;承擔國家公務員局委托的公務員考試錄用任務。

(二十八)公務員考核獎懲司。

完善全省行政機關公務員考核、獎懲、辭職、辭退制度並組織實施;配合有關部門開展政府績效考核,對全省行政機關公務員平時和定期考核進行指導和監督;會同有關部門擬訂政府表彰獎勵制度草案,指導、協調政府表彰獎勵工作,審核以省人民政府名義實施的表彰獎勵活動,評選、審核省以上表彰的人選和單位;完善公務員申訴控告制度,保障公務員合法權益。

29.公務員培訓與教育部。

擬定全省行政機關公務員培訓和在職教育的政策、計劃和標準;負責組織全省行政機關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工作人員的對口培訓、初任培訓和在職培訓,指導和監督專業業務培訓和在職培訓;擬定全省行政機關公務員行為規範、職業道德、能力和作風建設的政策並組織實施;指導公務員培訓機構開展培訓工作,負責公務員培訓師資管理;完善公務員培訓報名制度和質量評估辦法。

政府機關黨委負責政府機關和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離退休人員辦公室負責機關離退休人員的管理和服務工作,指導直屬單位離退休人員的管理和服務工作。

紀檢監察機構執行晉辦發〔2005〕17號文件(7名行政工作人員已移交省紀委統壹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