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
第十二條國家工作人員和軍人不得退出中國國籍。
第十三條曾經具有中國國籍的外國人,有正當理由的,可以申請恢復中國國籍,並經批準恢復中國國籍,不得保留其外國國籍。
第十四條中國國籍的取得、喪失和恢復,除第九條規定外,必須辦理申請手續。未滿18歲的人可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代理人代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