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0號
《鐵嶺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辦法》已經2012年3月20日鐵嶺市第六屆人民政府第34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
市長
2012年4月9日
第二十五條因征收造成被征收人搬遷的,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搬遷和臨時安置補償費:
(1)住宅房屋搬遷補償費按被征收房屋建築面積每平方米10元。每戶不足600元的,補償600元,壹次性支付。
(2)非住宅房屋拆遷補償按被征收房屋建築面積每平方米12元。每戶不足700元的,補償700元,壹次性支付。
(3)住宅房屋臨時安置補償費:
1.選擇貨幣補償的,按照被征收房屋的建築面積,每月每平方米補償10元。每戶每月不足600元的,補償600元,半年壹次性發放;
2.產權調換的,按房屋建築面積每月補償每平方米10元。每戶每月不足600元的,補償600元,自搬遷之日起至通知搬遷之日止,每年支付壹次。超過安置協議約定的搬遷期限的,從約定的搬遷日期起,按照逾期壹年的標準增加50%支付臨時安置補償費;
3.征收部門為被征收人提供周轉房的,不支付臨時安置補償費。
(四)非住宅房屋的臨時安置補助費包含在停產停業損失補償中,不重復發放。
第二十六條停產停業損失按下列標準補償:
(壹)非住宅房屋和從事商業經營的住宅房屋(征收前已依法取得工商營業執照,征收時房屋處於經營狀態,依法納稅),補償費每年按被征收房屋評估價的8%計算,半年壹次性支付。
(二)非住宅房屋和住宅房屋從事商業經營的(征收前已依法取得工商營業執照,征收時正在營業,依法納稅),補償費每年按被征收房屋評估價的8%計算,自搬遷之日起至通知搬遷之日止,每年支付壹次。超過安置協議約定的搬遷期限的,從約定的搬遷日期起,按照逾期壹年的標準增加50%支付臨時安置補償費。
第二十七條被征收人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成補償協議並完成搬遷的,應當給予獎勵,具體標準在征收補償方案中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