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美國拒簽的規定:
根據美國法律,如果申請人有以下21種情況之壹,他的申請將被駁回:
(1)在任何國家或地區有犯罪記錄;
(2)任何欺詐行為,包括偽造簽證或使用偽造文件;
(3)在申請合法移民美國時,提供虛假信息或證明,包括申請人的移民申請歷史和提供給雇主的資格證明;
(4)10月1998+14後非法在美國停留超過180天;
(5)曾在美國並持有F-1(學生)簽證,違反有關規定後在美國境外未滿五年者;
(6)被美國政府強制離境或要求自願離境,離境後未申請豁免,或有意在五年內再次入境美國者;
(7)在美國因刑事犯罪被判處強制離境者;
(8)有任何因申請人自身原因影響其成為美國永久公民的移民記錄;
(九)有傳染性、危害公共衛生的;
(10)想在美國實行壹夫多妻制的人;
(11)曾從事賣淫活動或商業犯罪的;
(12)美國移民局(INS)或美國駐外大使館的官員確定,他們去美國後可能成為公眾負擔;
(13)美國移民局(INS)或美國駐外大使館的官員知道或有證據相信其從事或意圖從事間諜活動、破壞、逃避或違反美國出口管制法律,並有恐怖活動記錄;
(14)美國移民局(INS)或美國駐外使館的官員有證據認為其在美國入境或活動可能嚴重影響美國的外交政策;
(15)參加過納粹活動,從事過屠殺或種族滅絕的;
(16)根據美國聯邦或各州法律,為了某種目的或利益而謊稱自己是美國公民者;
(17)故意教唆、協助、鼓勵非美國公民非法進入美國的,直系血親除外;
(18)強行拐騙經法院判決擁有合法監護權的美國公民子女;
(19)未按美國聯邦稅法納稅者(如果已在美國居住);
(20)除壹些特殊國家外,申請人未能提供成為美國合法永久公民的必要證明,如無犯罪記錄、雇主擔保證明等;
(21)那些不能勝任美國雇主贊助的工作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