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導意見》提出了高層次留學人員界定的八個條件,明確了高層次留學人員界定應遵循的原則:堅持以科學的人才觀為導向;堅持德才兼備的原則,把德、智、能、績作為衡量人才的主要標準;尊重人才成長規律,把人才的知識、業績、貢獻與發展潛力結合起來;通過實踐檢驗人才,註重行業認可;堅持尊重人才的多樣性、層次性和相對性。
八個條件
1,在國際學術技術界享有壹定聲譽,為某壹領域的發展做出重大貢獻的開拓者、奠基人或著名科學家;
2.在國外著名高校和科研院所擔任相當於副教授、副研究員及以上職務的專家學者;
3.在世界500強企業擔任高級管理職務的管理專家,或在知名跨國公司、金融機構擔任高級技術職務,在知名律師(會計、審計)事務所擔任高級技術職務,熟悉相關業務和國際規則,具有豐富實踐經驗的管理人員或技術人員;
4.在外國政府機構、政府間國際組織和著名非政府組織中擔任中高層管理職務的專家學者;
5.具有深厚的學術造詣,為某壹專業或領域的發展做出了重大貢獻,在國際知名學術期刊上發表過有影響的學術論文,或獲得過具有國際影響力的學術獎項,成果處於行業或領域前沿,是業內公認的專家學者;
6.主持過大型國際科研或工程項目,具有豐富科研和工程技術經驗的專家、學者和技術人員;
7、擁有重大技術發明、專利等自主知識產權或專有技術的專業技術人員;
8.具有特殊專長、我國急需的特殊人才。
來源:人民日報海外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