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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間攜帶物品入境有什麽規定,哪些不能帶?

最近,在入境海關開始放寬後,中國學生開始返校。在這個特殊時期離開中國有什麽需要註意的嗎?入境需要填什麽,不能帶什麽?

關鍵時刻出入境人員需要註意哪些問題?目前,出入境人員除了保持良好的個人衛生習慣,出現癥狀立即就醫,並向醫生說明近期旅行史外,還應註意以下問題:

(壹)自願申報健康狀況的出入境人員,必須如實填寫《中華人民共和國* * *和國家出入境健康申報卡》,申報健康狀況。出境、入境時如感到發熱、咳嗽、呼吸困難等不適,應主動向海關申報,並配合海關做好體溫監測、醫學檢查、醫學調查等衛生檢疫工作。

車輛運行過程中出現發熱、咳嗽、呼吸困難等不適情況時,應及時告知車輛乘務人員,車輛負責人應向旅客提供個人防護用品,並及時向進出境口岸海關報告。

Tip1:建議使用“海關指尖服務”微信小程序填寫《中華人民共和國* * *和國家出入境健康申報卡》進行電子健康申報。

根據《國境衛生檢疫法》第十六條規定,國境衛生檢疫機關有權要求入境、出境的人員填寫健康申報卡,出示預防接種證、健康證明或者其他有關某些傳染病的證件。

根據《國境衛生檢疫法實施細則》第壹百條規定,受出入境檢疫的人員,必須按照檢疫醫師的要求,如實填寫健康申報卡,出示某種有效的傳染病預防接種證、健康證明或者其他有關證件。

其他法律規範:

關於防控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的公告(海關總署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公告2020年第15號)

關於重新啟動出入境人員健康申報卡系統的公告(公告編號:2006/2007)海關總署2020年16)

(二)主動申報隨身物品出入境人員攜帶來自疫區的被傳染病汙染或者可能傳播傳染病的動植物、動植物產品、生物物種資源、瀕危野生動植物及其產品、行李、物品,應當主動向海關申報,接受檢疫。

根據《出入境人員攜帶物品檢疫管理辦法》(海關總署令第243號)第四條規定,出入境人員攜帶下列物品,應當向檢驗檢疫機構申報並接受檢疫:

(壹)進境動植物、動植物產品和其他檢疫物;

(二)出入境生物物種資源、瀕危野生動植物及其產品;

(三)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植物及其產品出境;

(四)進出境的微生物、人體組織、生物制品、血液及血液制品等特殊物品(以下簡稱特殊物品);

(5)屍體、骨骼等。入境或出境;

(六)來自疫區、被傳染病汙染或者可能傳播傳染病的出入境行李、物品;

(七)國家質檢總局規定應當向檢驗檢疫機構申報並實施檢疫的其他物品。

其他法律規範:

關於進境旅客攜帶行李物品查驗放行標準的有關事項(海關總署公告第54號第2010號)

海關采取的衛生檢疫措施

海關實施國境衛生檢疫的目的是防止傳染病從國外傳入或從國內傳出,保護人體健康。目前,國務院已批準將新型冠狀病毒納入《國境衛生檢疫法》規定的檢疫傳染病管理。對涉及檢疫傳染病的出入境人員及其物品,海關主要采取以下措施:

(壹)對檢疫傳染病染疫人或者染疫嫌疑人實施衛生處理。

發現感染者,必須立即隔離,防止任何人被感染。隔離期限根據醫學檢查結果確定。發現染疫嫌疑人時,應當留驗,留驗期限根據該傳染病的潛伏期確定。染有鼠疫、霍亂、黃熱病以外的其他疾病的嫌疑人,從離開染疫環境時起,在該傳染病的最長潛伏期內,可以實施就地診驗或者留驗等衛生處理。那些來自國外並在抵達時接受現場臨床檢查的人,如果他們提出要求,可被允許離開該國。

提示2:出入境運輸工具負責人發現傳染病病人或者疑似傳染病病人,應當及時向所在地口岸海關報告。

在出入境交通工具上發現傳染病病人或者疑似傳染病病人時,負責人應當以最快的方式向所在地口岸海關報告。海關接到報告後,應當立即組織有關人員采取相應的衛生檢疫措施。對在出入境交通工具上與傳染病病人密切接觸的人員,依法留驗和醫學觀察;或者依照衛生檢疫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采取控制措施。

根據《國境衛生檢疫法》第十二條規定,攜帶或者托運可能傳播傳染病的行李、物品的出入境旅客和從業人員,應當接受健康檢查。衛生檢疫機關應當對來自疫區或者被傳染病汙染的各種食品、飲料、水產品進行衛生處理或者銷毀,並出具衛生處理證明。海關憑衛生檢疫機關簽發的衛生處理證書放行。

根據《國境衛生檢疫法》第十五條的規定,在國境口岸和停留在國境口岸的車輛上發現檢疫傳染病或者疑似檢疫傳染病時,或者有人非因意外傷害死亡並且死因不明時,國境口岸有關單位和車輛負責人應當立即向衛生檢疫機關報告。

根據《國境衛生檢疫法實施細則》第五條,衛生檢疫機關發現染疫人時,應當立即隔離,防止任何人感染,並按照本細則第八章的規定處理。衛生檢疫機關發現染疫嫌疑人時,應當按照本細則第八章的規定處理。但是,對染有第八章規定以外的疾病的嫌疑人,可以在該人離開染疫環境時起該傳染病最長潛伏期內,實施就地診驗或者留驗等衛生處理。

根據《國境衛生檢疫法實施細則》第六條的規定,衛生檢疫機關應當阻止染疫人或者染疫嫌疑人出境,但是對從國外來並且在到達時接受就地診驗的人,經本人申請,可以準許出境;如果乘坐交通工具出境,檢疫醫師應當在出境檢疫證上簽註這壹情況,並通知交通工具負責人采取必要的預防措施。

其他法律規範:《國境口岸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出入境檢驗檢疫應急處置規定》(海關總署令第238號)第二十七條。

(二)對攜帶的物品進行消毒或者衛生處理。

對來自疫區的、被檢疫傳染病汙染的或者在進境動植物、動植物產品和其他檢疫物上發現有規定的病蟲害的行李、貨物、郵包等物品,應當實施消毒、除鼠、除蟲或者其他衛生處理。

提示3:發現檢疫傳染病或者疑似檢疫傳染病時,海關除采取必要的措施外,應當立即通知當地衛生行政部門。

發現檢疫傳染病或者疑似檢疫傳染病時,除采取必要的措施外,必須立即通知當地衛生行政部門,同時用最快的方法報告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最遲不得超過24小時。發現甲類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和疑似傳染病病人時,應當立即向國境口岸所在地的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報告,並相互通報。

根據《國境衛生檢疫法》第十四條的規定,對來自疫區、被檢疫傳染病汙染或者可能成為檢疫傳染病媒介的行李、貨物、郵包等物品,國境衛生檢疫機關應當實施衛生檢查、消毒、除鼠、除蟲或者其他衛生處理。入境、出境的屍體、骸骨的托運人或者其代理人,必須向國境衛生檢疫機關申報,經健康檢查合格後,方可運入或者運出。

根據《國境衛生檢疫法》第五條的規定,國境衛生檢疫機關發現檢疫傳染病或者疑似檢疫傳染病時,除采取必要的措施外,必須立即通知當地衛生行政部門,同時以最快的方法報告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最遲不得超過24小時。郵電部門應當優先傳遞疫情報告。中華人民共和國與外國之間傳染病疫情的通報,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辦理。

根據《傳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口岸、機場、鐵路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和國境衛生檢疫機關發現甲類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和疑似傳染病病人時,應當立即向國境口岸所在地的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報告,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相互通報。

違法情況及法律責任(1)行政處罰

1.警告或罰款

出入境人員拒絕接受檢疫或者抗拒衛生監督,拒絕接受衛生處理,偽造、變造檢疫單、檢疫證,不如實申報疫情的,處警告或者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隱瞞疫情或者有弄虛作假情節的,處65438+萬元以上65438+萬元以下罰款。

相關法律規範:

《國境衛生檢疫法》第二十條

國境衛生檢疫法實施細則第壹百零九條和第壹百壹十條

2.拘留還是罰款

散布謠言,謊報險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擾亂公共秩序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輕微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相關法律規範:《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五條。

(2)刑事責任

1.(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故意傳播突發傳染病病原體,危害公共安全,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傷、死亡或者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患有突發傳染病或者疑似突發傳染病,拒絕接受檢疫、強制隔離或者治療,過失造成傳染病傳播,情節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以過失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輕微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相關法律規範:

刑法第114條和第115條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妨害傳染病暴發防控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法釋〔2003〕8號)第壹條。

2.妨害傳染病防治罪

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的規定,拒絕執行衛生防疫機構依照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治措施,造成甲類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構成妨害傳染病防治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其他法律規範:《刑法》第三百三十條。

3.妨害國境衛生檢疫罪

違反國境衛生檢疫規定,引起檢疫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構成妨害國境衛生檢疫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相關法律規範:《刑法》第332條

4.妨害公務罪

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和紅十字會工作人員依法執行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和其他災害的防疫、檢疫、強制隔離、隔離治療等預防控制措施的,構成妨害公務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相關法律規範:

刑法第277條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妨害傳染病暴發防控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法釋〔2003〕8號)第八條。

5.編造並故意傳播虛假信息罪

編造虛假疫情信息或者故意傳播虛假信息,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構成編造並且故意傳播虛假信息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相關法律規範:《刑法》第291條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妨害傳染病暴發防控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法釋〔2003〕8號)第十條。

(三)民事責任

違反傳染病防治法,造成傳染病傳播,給他人人身、財產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相關法律規範:《傳染病預防和控制法》第77條

來源:廣東普法,黃埔海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