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和中國公安部文件《關於為長期外出人員辦理第二代居民身份證的通知》(國辦發〔2006〕161號)規定,長期外出人員因特殊原因不方便回原籍補領的,可要求其提供近期標準照片,由家屬或親屬持外出人員戶口簿到常住戶口所在地公安機關辦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的有關規定:
第十條申領居民身份證,應當填寫居民身份證申領登記表,交驗居民戶口簿。
第十二條公民申領居民身份證,公安機關應當按照規定及時辦理。公安機關應當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證登記表之日起60日內發放居民身份證;交通不便的地區,辦理時間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時間不得超過三十日。
申請身份證的程序:
去辦證的時候要帶上居民戶口本和自己的兩張彩色照片(也可以現場領取照片)。
辦理手續時,需填寫居民身份證申領登記表並采集身份證指紋,協助工作人員準確核對身份證登記事項,繳納辦證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