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共中央組織部《關於進壹步加強領導幹部出國(境)管理和監督工作的通知》第三條黨員,短期請假出國或赴港澳臺探親或辦理私事,仍保留其在原單位的組織關系。黨員,長期出國或定居港澳臺的,出境後不再是黨員,其組織關系和檔案材料移交縣或縣級黨委組織部備查。黨員出境逾期(含超期休假)1年以上的,其組織關系和檔案材料移交縣或縣級黨委組織部保存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