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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頂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平頂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的職責:

(壹)貫徹執行國家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法律、法規和政策,制定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發展規劃和政策,承擔相關地方性法規的起草工作,並組織實施、監督檢查。

(二)制定全市人力資源市場發展規劃和人力資源服務業發展、人力資源流動政策,推動建立統壹、開放、競爭的人力資源市場體系,促進人力資源合理流動和優化配置。

(三)負責促進全市就業,制定統籌城鄉就業發展規劃和政策,完善公共就業創業服務體系,統籌建立全市城鄉勞動者職業技能培訓體系,制定全市就業援助制度,牽頭制定全市高校畢業生就業政策。會同有關部門制定高層次人才和農村實用人才的培養和激勵政策。

(四)推動建立覆蓋城鄉的多層次社會保障體系。擬定養老、失業、工傷等補充保險的社會保險政策和標準。制定全市統壹的養老、失業、工傷保險續保辦法。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和實施全市養老、

失業、工傷等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的管理和監督制度,編制有關社會保險基金的預算草案和決算。會同有關部門實施全民參保計劃,建立統壹的社會保險服務平臺。

(五)負責全市就業、失業及相關社會保險基金的預測和信息引導,制定應對預案,實施預防、調控,保持就業形勢的穩定和相關社會保險基金的總體收支平衡。

(六)根據國家有關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和特殊勞動保護政策的規定,制定全市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制度和勞動關系政策,完善勞動關系協商協調機制,制定實施細則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勞動保障監察,協調勞動者維權工作,依法查處重大案件。

(七)牽頭深化職稱制度改革,制定並實施全市專業技術人員管理、繼續教育和博士後管理政策,負責高層次專業技術人員的選拔培養,制定吸引留學人員工作或定居的政策。組織制定全市技能人才培養、評價、使用和激勵制度。完善職業資格制度,完善職業技能多元化評價政策。

(八)會同有關部門指導全市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按照管理權限負責規範事業單位崗位設置、公開招聘、聘用管理、考核獎懲等人事管理工作,制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政府工作人員管理政策。

(九)協助有關部門做好公務員錄用、公開選拔和公開調動的組織考試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國家表彰獎勵制度,綜合管理市委市政府表彰獎勵工作,承辦全市縣級評比表彰等工作,根據授權承辦以市委市政府名義開展的表彰獎勵活動,承辦部分市級領導幹部的行政任免手續。

(十)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和實施全市事業單位和機關工作人員工資收入分配政策,建立全市企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決定、正常增長和支付保障機制。制定和實施全市企事業單位職工的福利和退休政策,制定和實施全市機關事業單位職工的技術等級考核政策。

(十壹)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全市農民工工作的綜合性政策和規劃,推動相關政策落實,協調解決重點難點問題,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統籌引導進城務工人員就業創業和發展家庭服務業促進就業。

(十二)完成市政府交辦的其他工作。

(十三)政府機關和事業單位的職責分工。市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根據用人單位人員編制和編制結構的余缺情況進行編制審核,出具《機構編制審核通知書》,用人單位辦理進、減編制手續後,出具《進、減編制通知書》。有關部門憑《機構編制審核通知書》和《增減變動通知書》辦理人員招聘、聘用(聘任)、調配、工資核定、社保等手續。

平頂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設有以下內設機構:

(1)辦公室(信訪辦)。負責機關日常運行,承擔文電、會議、機要、檔案、信息、財務、政務公開、輿情管理、監督監察、安全保密等工作,承擔局機關國有資產管理和審計工作;承擔重要文稿的起草、新聞宣傳和新聞發布工作;負責信訪、作風建設、全面深化改革等工作。

(2)政策和條例科(行政事務科)。組織開展重要課題研究和綜合性政策研究;組織起草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地方性法規草案,承擔機關相關規範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查和清理工作,承擔相關行政執法監督、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普法、便民服務工作,承擔行政審批改革相關工作。

⑶規劃和財務科。擬定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承擔相關信息規劃和統計工作,按照規定權限組織編制相關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草案,參與制定相關社會保障基金(基金)財務管理制度。

度,負責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發展項目及專項資金管理,統籌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系統相關信息化建設和基層公共服務體系建設。

(4)就業促進局。擬訂全市統籌城鄉就業規劃、計劃和政策,促進勞動者公平就業;制定公共就業創業服務體系建設規劃,完善公共就業創業服務體系;參與制定就業補貼資金管理辦法,並牽頭制定和實施全市高

學校畢業生就業政策,制定和實施就業援助、特殊群體就業等政策。會同相關部門制定創業擔保貸款政策並監督執行。制定境外相關人員(不含專家)就業管理政策並組織實施,實施就業統計監測制度;承擔平頂山市就業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5)人力資源流動管理科。制定並實施全市人力資源市場發展規劃、人力資源服務業發展和人力資源流動政策;指導人力資源和社會服務機構管理工作,制定人事(不含公務員)調配政策並組織實施,承擔特需人員選拔調配工作,按規定承擔市直單位和駐萍萍單位人員調配聘用工作;按要求承擔高校畢業生的接收工作。

(6)職業能力建設科。制定和實施全市技能人才培養、評價、使用和激勵制度,制定和實施全市城鄉勞動者職業培訓政策和計劃,指導技工院校教育和職業技能培訓,指導師資隊伍建設,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管理職業技能鑒定和各類職業技能競賽,完善職業技能資格制度;承擔平頂山市國家技能振興工程領導小組辦公室日常工作。

(七)人才評價與開發處(職稱改革辦公室)。制定並實施深化職稱制度改革政策和職稱分類評定標準,對職稱總體數量和結構進行宏觀調控,負責職稱評審委員會的組建和管理,負責職稱評審監督管理,負責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制度的推進。配合相關部門參與制定人才政策和人才發展規劃。

(八)專業技術人員管理科。擬訂全市專業技術人員管理和繼續教育政策並組織實施,承擔高層次專業技術人員的規劃、選拔和培養,會同有關部門負責全市特聘研究員的認定和引進,負責副高級以上專業技術人員。

延長退休年齡審批,負責聯系和服務專家。制定博士後和留學回國人員管理政策並組織實施,開展博士後學術交流,轉化和推廣科研成果。

(9)事業單位人事管理科。指導全市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和人事管理工作,落實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機關工作人員管理政策,根據國家有關政策,制定和完善全市事業單位崗位設置、公開招聘、聘用管理、考核獎懲等政策,並指導實施;根據管理權限承擔相關人事管理備案事宜。

(10)農民工工作部分。制定全市農民工工作綜合政策和規劃,推動相關政策落實,制定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技能培訓、城際勞務合作、農民工返鄉創業等政策並組織實施,組織制定家庭服務業發展相關政策。

統籌指導全市家庭服務業發展促進就業並負責相關信息工作;承擔平頂山市促進農民工返鄉創業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和平頂山市農民工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11)勞動關系部。制定和實施勞動關系政策,完善勞動關系協調機制,推進勞動合同和集體合同制度的實施,構建和諧勞動關系;落實企業職工工資收入分配和最低工資保障制度的宏觀指導和調控政策,

指導和監督國有企業工資總額管理和企業領導人員薪酬分配;落實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職工、未成年工特殊勞動保護政策,落實國家有關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的規定。

(12)工資和福利科。執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政府工作人員的工資收入分配、福利和退休政策;指導機關事業單位工人技術等級考核政策的實施並組織實施;負責市直事業單位績效工資總額的核定和動態調整,承擔事業單位工資總額管理工作。

(十三)城鎮職工養老保險。擬定並實施全市機關事業單位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政策;落實企業(職業)年金政策和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管理辦法,完善基金預測預警體系;貫徹職工因病和非因工死亡待遇政策和企業職工退休政策,負責全市企業職工退休工作的指導和監督。

(十四)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司。擬定全市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和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的政策、規劃、標準和運行機制並監督實施;會同有關方面落實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管理辦法,負責審查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安置措施。

(15)失業保險科。制定和實施全市失業保險的政策、標準和基金管理辦法,建立失業監測預警系統,實施大規模失業預防、調控和經濟結構調整中有關職工安置權益保護的政策和方案,落實省級失業保險調節基金使用辦法,負責市級統籌單位失業保險管理和全市失業保險經辦業務的指導、監督和考核。

(16)工傷保險科。制定並實施全市工傷保險政策、規劃和定點醫療機構、康復機構、殘疾人輔助器具安裝機構資質標準,制定工傷保險基金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規範全市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鑒定工作,協調處理涉及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鑒定的重大事項和疑難問題。

(十七)社會保險基金監管科。制定和實施全市基本養老、失業、工傷等社會保險基金,以及企業(職業)年金和個人儲蓄養老保險基金的監管制度;依法監督有關社會保險基金的收支和管理,按照職責分工組織指導社會保險欺詐案件的查處和移送,承擔平頂山市社會保險監督委員會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八)調解仲裁管理科(平頂山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院)。制定並組織實施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規範,推進全市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的組織、基礎保障和信息化建設,指導勞動人事爭議預防工作的開展。

依法協調和組織處理勞動人事爭議;負責因勞動人事關系引發的勞動人事爭議案件的仲裁,承擔平頂山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九)勞動保障監察局。制定勞動保障監察制度,組織實施勞動保障監察,依法查處重大違法案件,指導全市開展勞動保障監察工作;協調處理涉及農民工的重大事件,協調重大勞動者的跨區域維度。

工作權,組織處理相關突發事件,負責對全市有重大影響的勞動保障違法案件的社會公告,制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信用制度並組織實施,承擔平頂山市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日常工作。

(20)人事科(任免獎勵科)。負責機關及下屬單位人事管理、組織和外事工作,承擔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系統幹部教育培訓工作;承辦部分市級領導幹部的行政任免手續;擬定全市表彰獎勵政策

政策,承辦以市委、市政府名義開展的表彰獎勵活動,承辦榮譽獲得者的管理工作,承辦平頂山市評比表彰協調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機關黨委。負責機關及直屬單位黨群工作。

離退休幹部工作科。負責機關離退休幹部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