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成立30天後,單位需要為員工購買社會保險。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七章第五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30日內為職工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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