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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出入境簽證辦理地點

地點:廣州市公安局出入境服務大廳;郵寄地址:廣州市越秀區解放南路155號;電話:96897;工作時間:周壹至周五:上午8: 30-12: 00,下午14:00-17:30;周六:上午9:00-165438+淩晨0: 00(只接受緊急事項)。

處理條件

1,廣州戶籍人員;

2.非廣州戶籍人員(備案登記的國家工作人員除外)包括:1類人員:持有廣州市有效居住證的人員。2類人員:在本市高校就讀並經省高教廳註冊的全日制在校大學生和全日制研究生。第三類人員:具有本省戶籍的國家工作人員,在工作地申請(不需要居住證)。

3.暫住在本市的華僑。

4.駐紮在廣州的士兵

服務內容:

(1)第壹次申請護照。

(2)護照批註:可分為前名批註、姓名批註、換證批註、換證批註、前證批註五類。申請人戶口簿上有曾用名的,可以申請加註曾用名;具有繁體中文名稱、英文名稱、多音字名稱和不規範中文發音名稱的,可以申請名稱標註。與以前的護照壹起,最多只能添加3個(含3個)護照號碼。

(3)護照續簽:護照簽證頁即將使用;

護照有效期不足六個月,或者有效期超過六個月,但有材料證明有效期不符合目的國要求的;

持有人身份信息發生變化或者持有人面貌發生重大變化的;(4)其他符合要求,確需續簽的情形。

(4)護照損壞(提交原件)、丟失或被盜。

(五)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申請人可以申請加急處理:

1,出國就醫,提供內地市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診斷證明和病歷或者需要出國治療的證明;

2、出國探望危重病人,提供對方的疾病證明或要求探望的電報;

3.出國參加喪事,提供相關機構出具的死亡證明或使領館出具的辦理死者喪事的通知;

4.前往目的地國家的入境許可或簽證有效期即將到期的,提交前往目的地國家的入境許可或簽證復印件,並提交原件以備查驗;

5.出國參加緊急商務活動時,提交大型商務活動主辦單位的邀請函和工作單位證明;

6.出國留學,開學將至;提交錄取通知書或錄取通知書;

7.符合緊急事項要求,確實緊急的其他情形。

搬運材料

1.填寫《中國公民出入境證件申請表》1份,申請人近期藍底免冠彩色照片1份(照片尺寸:48×33mm,頭長:28-33mm,頭寬:21-24mm),提交照片回執。護照變更標註的,提交1張照片;

2.提交申請人的居民身份證;居民身份證領取、換領、補領期間,可以提交臨時居民身份證、戶口簿及其復印件;

3.國家工作人員(在冊人員)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按照人事管理權限,提交其工作單位或者上級主管單位審批後出具的同意出境證明。現役軍人申請電子普通護照並按管理權限辦理審批手續後,由廣州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支隊提出申請;

4.16周歲以下申請人需提交監護證明(如出生證明、戶口簿等。),以及1名監護人的居民身份證或護照的身份證明及復印件;16周歲以下的申請人需有監護人陪同才能申請;監護人無法陪同的,可以委托他人陪同,但還應當提交監護人的授權委托書,以及被監護人的居民身份證或者護照的身份證明及復印件;

5.提交與申請相關的證明材料:(1)護照註:目的國簽證上的前名、外文名或外文名與中文姓名不壹致的,須提交目的國的戶口簿、公證書、入境簽證或入境許可或移民申請通知書等相關證明材料及有效護照;(2)護照換發:提交護照的簽發機關頁和個人資料頁復印件;(3)在境外遺失護照申請補發的,提交境外主管機關簽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旅行證》。

6.非本地戶籍人員提交以下材料:(1)本人第二代居民身份證,提交原件;。(2)非本市戶籍人員提交《廣州市居住證》有效復印件,交驗原件;(3)非本市戶籍的高等學校在校學生提交學生證及復印件(全日制研究生提交在讀證明);(4)其余所需材料按本市戶籍居民標準執行。

7.定居國外的中國公民,須提供翻譯成中文的有效國外定居證明(由各級公證處提供);護照復印件,提交原件;申請人境外人員臨時住宿登記表

在廣州辦理護照應在廣州市公安局出入境服務大廳辦理。請註意,星期六的處理時間只處理緊急事件。如果是普通加工,就不受理了。

內地人在福州辦理港澳通行證需要哪些證件?

(壹)提交內地居民赴香港或者澳門定居申請表;香港、澳門永久性居民的子女,應當提交《香港、澳門永久性居民在內地所生中國籍子女赴香港、澳門定居申請表》;

(2)提交申請人及港澳相關人員符合《出入境證件拍照指引》標準的照片,港澳永久居民子女還應提交其內地父母符合《出入境證件拍照指引》標準的照片;

(3)提交申請人戶口簿、身份證原件,提交復印件。16周歲以下,未申領居民身份證的,不需要提交居民身份證及復印件。18周歲以下,須提交監護人同意赴香港或澳門定居的意見,並交驗戶口簿、出生醫學證明、監護人身份證原件等監護證明,提交復印件;

(4)交驗香港或澳門居民身份證原件和港澳居民往來內地通行證,並交驗復印件。涉港澳人員為外國籍的,交驗香港或者澳門永久性居民身份證、外國護照原件,提交復印件;涉港澳人員為無國籍人的,提交香港或澳門永久性居民身份證和香港簽證的身份證明,並提交復印件。港澳永久居民子女還應提交其父母在內地的戶口簿、身份證原件,並提交復印件;

(五)國家工作人員(包括國家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及其他依法從事公務的人員),應當按照人事管理權限提交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單位出具的同意其前往香港、澳門定居的意見。未按需申領護照的內地居民,還須按照有關規定出具相關證明材料;

(六)提交與申請相對應的申請材料:

1.有申請條件第(壹)項規定情形的,應當提交結婚證和配偶同意以家庭團聚為目的到香港或者澳門定居的聲明。有隨行子女的,應同時提交父母子女關系證明。申請人在境外登記結婚的,需提交經我國駐外使(領)館認證的結婚證或婚姻公證書;

2.屬於申請條件第(二)項規定情形的,提交父親或母親的香港或澳門永久性居民身份證、父母子女關系證明、父母結婚證;

3.有申請條件第(三)項規定情形的,提交父母子女關系證明和父母結婚證;

4.有申請條件第(四)項規定情形的,提交父母子女關系證明、父母結婚證、父母無子女在香港或澳門的證明、父母同意在香港或澳門定居的聲明;

5.有申請條件第(五)項規定情形的,提交父母子女關系證明、父母在內地無子女證明、港澳子女同意在香港或者澳門定居並履行贍養義務的聲明;

6.有申請條件第(六)項規定情形的,應當提交具體特殊情形對應的證明。

(七)父母子女關系屬於下列情況的,還需履行以下手續:

1.申請人未滿18周歲,非婚生或父母離異,其撫養的父親(母親)即將或已經定居香港或澳門的,應提交其由即將或已經定居香港或澳門的父親(母親)撫養的合法有效證明,及其監護人同意定居香港或澳門的聲明;

2.申請人為非婚生子女,無法提供親子關系證明,或者親子關系存疑的,親子鑒定應當在省級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指定的醫院或者機構進行;香港、澳門永久性居民非婚生子女或者親子關系有疑問的子女的申請人,應當在國家移民局指定的機構進行親子鑒定;

3.申請人或港澳關系人屬於被收養子女的,需提交以下具有法律效力的收養證明並提交復印件:1992年3月31日前成立收養關系的,提交成立收養關系時縣級以上公證部門出具的收養公證書。1992 4月1至1999 7月31提交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出具的收養證明或者縣級以上公證部門出具的收養公證書進行審查。1999年8月0日後成立收養關系的,提交成立收養關系時直轄市、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或者地區(盟)行政公署民政部門出具的收養登記證明。建立收養關系時,申請人與港澳均為內地居民的,提交建立收養關系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出具的收養登記證明或者縣級以上公證部門出具的收養公證書。

(八)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認為必要的其他證明材料。

相關證明需提交原件和復印件。申請材料由國(境)外機構出具,且按規定需通過相應公證認證程序才能確認合法性的,應提供相關公證認證材料。申請材料未用中文表述的,應當提交經公證或者有資質的翻譯機構出具的中文譯本。

希望以上內容能幫到妳。如有疑問,請咨詢專業律師。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條

中國公民往來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及中國公民往來內地與臺灣省,應當依法申請通行證,並遵守本法的有關規定。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制定。

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中國公民不得出境:

(壹)未持有效出境入境證件或者拒絕、逃避邊防檢查的;

(二)刑罰尚未執行完畢或者屬於刑事案件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

(三)有尚未解決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決定不出境的;

(四)因妨礙國(邊)境管理受到刑事處罰或者因非法出境、非法居留、非法就業被其他國家或者地區遣返,在規定期限內不準出境的;

(五)可能危及國家安全和利益,國務院有關機關決定不準出境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出境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