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省行政區域內開展省級文明工地(以下簡稱省級文明工地)的申報和評定活動,必須遵守本辦法。
省級文明工地評定的管理由省建設廳、省建築工程管理局和省建築工會共同負責。由省建築工程管理局組織實施。
省級文明工地的評定實行現場考核與審批分離的原則。
現場評估聘請施工安全、勞動保護方面的專家組成評估小組;審批工作由省文明工地審批委員會組織實施。
省級文明工地申報項目範圍如下:
(壹)公共建築建築面積大於8000平方米;
(二)住宅建築面積4000平方米以上;小住宅
小區建築面積只有2萬多平方米;
(三)安裝工程造價在800萬元以上;
(四)市政工程造價654.38+00萬元以上;
(五)建築裝飾工程造價在300萬元以上的;
(六)樁基工程造價在200萬元以上。
申報省級文明工地應具備以下條件:
(壹)符合本辦法規定的申報項目範圍;
(二)已被授予項目所在市文明工地稱號;
(三)主體工程完成70%以上。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工程不得申報省級文明工地:
(壹)重大質量安全事故;
(二)使用國家和省明令禁止或者淘汰的設備、設施的;
(三)轉包或者違法分包的;
(四)違反建設法律法規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處罰。
省級文明工地申報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壹)施工企業向工程所在地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二)設區的市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建議,匯總後報省建設工程管理局。
省級文明工地由總承包商申請。專業分包項目的分包量占總承包量30%以上的,分包單位可以申報為承包單位。住宅小區工程由總承包商或建設單位統壹申報。但是壹個工地只能申報壹次。
省級文明工地現場考核采用百分制計分。評分標準分為現場安全考核、安全管理與文明施工、基本安全知識三部分,分別占總分值的55%、35%、l0%。具體評分標準附後。安全基礎知識主要用於考核項目經理對安全生產知識的掌握程度,試題從省建設工程管理局制定的題庫中隨機抽取。
考核結果由考核組長簽字,報省文明工地審定委員會。
省文明工地審定委員會應當對總分在85分以上的項目及其承包商進行公示。公示時間不得少於14天。公示期間無反饋意見或經審查反饋意見仍符合規定條件的,提交審批委員會審批。
省建設廳、省建管局、省建築工會對經審定委員會審定符合省級文明工地標準的在建工程授予“江蘇省文明工地”稱號,並予以公布。
省級文明工地的表彰活動每年舉行壹次。
省級文明工地實行動態管理。獲得省級文明工地後放松管理,被市級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有關部門通報批評或發生重大質量安全事故的,取消省級文明工地稱號。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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