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根據2012年9月12日修訂的《機動車登記條例》第五十條規定
除大型客車、校車外,機動車因故不能在註冊地檢驗的,機動車所有人可以向註冊地車管所申請委托核發檢驗合格標誌。機動車所有人在申請前,應當先處理涉及機動車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和交通事故。申請時,應當提交機動車登記證書或者行駛證。
車管所應當在受理之日起壹日內出具出具檢驗合格標誌的委托書。
機動車在檢驗場所檢驗合格後,機動車所有人應當按照本規定第四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向車管所委托的場所申請檢驗合格標誌,並提交核發檢驗合格標誌的委托書。受委托的車管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壹日內,按照本規定第四十九條第三款的規定出具檢驗合格標誌。
3.車輛異地年檢的步驟和所需材料:
(1)申請前,機動車所有人應當處理涉及該機動車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和交通事故。
(2)車主需向車輛註冊地車管所出具年檢委托通知書,同意委托異地車管所對車輛進行年檢。辦理車輛年檢委托通知書時,應攜帶經辦人身份證、車輛行駛證(或車輛登記證)原件及復印件。
開具車輛年檢委托通知書,必須到車輛註冊地車管所。不辦理車輛年檢委托通知書,車輛不能異地檢驗。但辦理委托通知書時,車主不必親自前往,親友可以到車輛登記地代為辦理。
(3)委托車輛年檢手續辦理完畢後,車主將車輛開到當地車管所指定的車輛檢驗大廳進行上線檢驗。
(4)驗車合格後,持驗車報告到當地車管所服務窗口打印檢驗合格標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