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廈門市生豬屠宰管理暫行辦法

第壹條為了加強生豬屠宰和肉類食品市場管理,規範生豬屠宰行為,建立正常的市場秩序,防止疫病傳播,提高肉類質量,凈化城市環境,保障人民身體健康,根據《福建省生豬屠宰管理辦法》,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特區內的生豬屠宰和鮮肉經營,凡從事生豬屠宰和鮮肉經營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辦法。第三條生豬屠宰和鮮肉經營,實行“定點屠宰、集中檢疫、統壹納稅、控制批發、分散經營”的管理辦法。第四條生豬屠宰管理工作由市副食品主管部門牽頭,工商、稅務、物價、環保、畜牧獸醫、衛生、公安等有關部門配合。應當各司其職,做好生豬屠宰管理工作。第五條實行生豬屠宰許可制度,嚴禁無證和未經許可屠宰生豬。

所有生豬經營單位和個人必須將生豬集中到有屠宰許可證的屠宰場。

嚴禁從無證屠宰場采購鮮肉。外地來本市銷售的鮮肉,必須有獸醫檢疫部門出具的檢疫證明。未經檢疫,禁止上市。第六條屠宰場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壹)交通便利,水源充足,水質符合國家飲用水標準,周圍無汙染物,遠離居民區、公共場所和水源保護區;

(二)場地布局合理,屠宰工藝符合衛生要求,不允許交叉汙染;

(三)屠宰場應當配備操作架、候診室、屠宰室、應急屠宰室和病畜處理室,並具備汙物、汙水無害化處理設備;

(4)從業人員必須經過專業培訓,並取得衛生監督機構頒發的健康證。第七條符合第六條規定的屠宰場,應當在取得衛生部門頒發的衛生許可證和農業部門頒發的獸醫許可證後,向市副食品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批準後取得屠宰許可證,再憑該證向工商部門申請營業執照。第八條特區內的定點屠宰場由市副食品主管部門指定,其他屠宰場逐步取消。第九條對經批準經營的定點屠宰場,副食品主管部門、工商、物價、稅務、環保、公安、衛生防疫、畜牧獸醫等部門應當派員管理,副食品主管部門牽頭設立現場監督管理機構。第十條在定點屠宰場屠宰的生豬,由畜牧獸醫部門派駐的獸醫檢疫人員按照國家《畜禽防疫條例》和《肉品衛生檢驗試行規則》的有關規定進行宰前和宰後檢驗。檢驗合格後,胴體加蓋“獸醫檢驗”印章,並出具畜禽產品檢疫證明,統壹繳納稅費後上市。嚴禁屠宰場自檢。第十壹條定點屠宰場不得屠宰、加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生豬,不得加工灌溉豬肉。嚴禁摻雜。病死豬應當在獸醫檢疫人員的監督下進行無害化處理。第十二條定點屠宰場必須自覺接受衛生部門和環保部門的監督,保持屠宰場內外環境整潔,做到不落地(豬頭、豬腳、豬身、內臟不落地),防止廢水、汙物汙染環境。第十三條定點屠宰場必須健全和完善各項服務功能,為客戶提供交易場所、運輸、通訊設備、屠宰、加工、住宿、結算、安全和信息服務。第十四條定點屠宰場可以收取加工費、水電費、柴草費等。並收取檢驗費。所有費用在場地內壹次性支付,費用標準由副食品主管部門報物價部門審批。第十五條現場監督管理機構會同物價部門每天公布各等級鮮肉的批發價格,各批發單位的交易價格不得高於公布價格。集貿市場按照公布的批發價格,執行物價部門公布的零售最高限價管理辦法。第十六條稅務機關進入現場代征屠宰稅,也可以委托屠宰場代征。委托收取應付手續費。第十七條特區內所有鮮肉批發單位必須在指定屠宰場上市,嚴禁異地批發交易。

被撤銷的原屠宰場,經批準可改為鮮肉批發單位。第十八條特區內的鮮肉批發單位應當進行工商和稅務登記,健全購銷帳冊,依法納稅。鮮肉批發單位日屠宰量不得少於50頭。被撤銷的原屠宰場經批準變更為鮮肉批發單位的,在壹定期限內可適當放寬條件。第十九條鮮肉批發單位應當每日將次日供應給零售肉檔的生豬數量報至指定屠宰場,由批發單位按時將生豬駛入候宰間待宰,屠宰後的鮮肉由各鮮肉批發單位送至零售肉檔。第二十條國有鮮肉批發單位發揮市場主渠道作用,及時根據供求變化、資源吞吐情況,調控價格,穩定市場。第二十壹條所有零售肉品攤點必須出具檢疫證明和稅務部門出具的完稅證明,否則按擅自屠宰和偷稅處理。第二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予以處罰:

(壹)違反第五條第二款的,每頭處以100元罰款,每頭處以200元罰款;

(二)無證屠宰生豬的,沒收屠宰設備,取締屠宰場,並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