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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現在招聘政府公務員的標準是什麽?

公務員錄用規定(試行)

第四章 報名與資格審查  第十六條 報考公務員,應當具備下列資格條件:

(壹)具有中華人民***和國國籍;

(二)年齡為十八周歲以上,三十五周歲以下;

(三)擁護中華人民***和國憲法;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

(五)具有正常履行職責的身體條件;

(六)具有符合職位要求的工作能力;

(七)具有大專以上文化程度;

(八)省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規定的擬任職位所要求的資格條件;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前款第(二)、(七)項所列條件,經省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批準,可以適當調整。

公務員主管部門和招錄機關不得設置與職位要求無關的報考資格條件。

第十七條 下列人員不得報考公務員:

(壹)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二)曾被開除公職的;

(三)有法律規定不得錄用為公務員的其他情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