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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原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設20個內設機構:

(1)辦公室。負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黨組、局領導的政務和事務綜合協調工作;負責文電、會議、保密、檔案、財務、後勤、安全等機關的日常運行;制定並監督執行本局的工作計劃和各項規章制度;負責局機關及直屬單位的組織、幹部人事、工資福利等工作;制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系統幹部教育培訓工作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局機關及直屬單位出國人員的政審工作;承擔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系統的信息管理、網絡規劃和信息報送工作;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2)研究室。組織開展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政策的綜合調查研究;承擔重要文稿的起草工作;協調專家咨詢;承辦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的新聞宣傳工作。

(3)法律監管部。組織實施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方面的地方性法規;監督檢查相關政策法規的執行情況;依法行使相關行政監督檢查權;承辦相應的行政復議、行政訴訟和行政處罰聽證;承擔有關法律、法規、行政規章和相關法律事務的培訓、咨詢服務和宣傳工作;承擔相關執法人員的培訓考核及相關管理工作;審查行政處罰程序和行為的合法性;審查行政許可事項的合法性。

(4)計劃與財務審計部(社保基金監察室)。實施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落實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基金(資金)財務管理辦法並監督實施;根據上級要求,會同有關部門編制市及市本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資金(基金)預算;編制局機關管理的各種基金(資金)的預決算,負責局機關的專項資金;承擔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相關科技項目和國際援助貸款項目的管理工作;承擔局機關及下屬單位的內部財務審計,指導監察局及下屬單位的財務管理工作;行政是國有資產;承擔相關信息規劃和統計管理工作;制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管理制度;綜合協調各項社會保險基金的管理;落實社會保險基金監管辦法,建立健全社會保險基金監管網絡,依法監督社會保險和補充保險基金的征繳、支付、管理和運營;建立和管理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舉報制度,受理投訴舉報,組織對重大案件的調查處理;承擔市社會保障監督委員會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5)就業促進科(農民工工作科)。落實國家和省關於城鄉勞動者就業流動的基本政策,擬定本地就業規劃和年度計劃,完善公共就業服務體系;指導和規範公共就業服務的信息化管理;落實就業專項資金使用管理辦法;牽頭制定本市高校畢業生就業政策、就業援助和特殊群體就業政策,並組織實施;開展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的國際交流與合作;落實國家關於農民工工作的綜合政策和規劃,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協調解決農民工的重點、難點問題和重大事件;指導和協調農民工工作信息化建設。

(6)公務員招聘及職位組。落實公務員職位分類標準和考試錄用制度;實行公務員聘任制和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並組織實施;負責管理全市國家公務員錄用、職位分類、職務晉升與解聘、職務輪換、競爭上崗等實施工作;負責全市國家公務員考試錄用工作和國家公務員報名管理;負責處級及以下國家公務員非領導職務的審批、級別確定和核準;負責市政府直屬機關和直屬事業單位非領導職數的審批和非領導職數的核定;代表市政府承辦有關人事任免事項。

(七)軍官安置科(市政府領導小組辦公室)。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轉業軍官安置的政策,制定安置計劃並負責實施;負責軍隊轉業幹部的培訓工作;負責落實部分企業軍隊轉業幹部穩定政策;承擔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的管理和服務工作;承辦市政府軍轉領導小組交辦的任務。

(8)職業能力建設科。落實國家和省城鄉勞動者職業培訓規劃和基本政策,組織制定職業分類和職業技能地方標準,完善職業技能資格制度;制定高技能人才和農村實用人才培養激勵政策;擬定全市技工學校和職業院校的發展規劃和管理規則;指導技工學校和職業培訓機構的師資和教材建設;擬訂企業在職職工技能培訓和失業、轉崗、下崗職工再就業培訓的規劃和政策,並組織實施。

(九)專業技術人員管理科。貫徹專業技術人員管理方針,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負責全市專業技術人員職稱改革;完善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制度,實行專業技術資格制度和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制度,協調各類專業技術人員的資格標準;負責組建市級中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評審委員會;協調和指導全市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考試和評審工作;負責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評審和申報及部分系列高級評審委員會的評審工作。

(十)專家管理部(人才引進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全市專門人才的規劃和培養;負責組織選拔有突出貢獻的中青年專家、享受政府特殊津貼的專家和省內拔尖創新人才;負責市級拔尖創新人才和學科帶頭人的選拔;制定和完善吸引高層次創新創業人才和留學人員來本市工作或定居的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海外留學生的科研經費;組織實施我市招聘專業技術骨幹人才的管理;負責引進本市外國專家和智力。

(十壹)人才流動和職工管理科。制定並組織實施本市人力資源市場發展的政策和規劃;制定境內外人力資源服務機構進入我市的管理政策;制定人力資源中介機構資質標準;制定人力資源市場從業人員資格標準;指導和監督專業中介機構的管理;制定特殊需要人員調配政策,指導和監督全市人員調配工作;承擔全市人才發展資金的管理工作;

負責全市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和人事管理;擬訂事業單位人員和國家工作人員管理政策,並指導和監督實施;制定市級事業單位年度公開招聘計劃並組織實施;擬定事業單位在國(境)外、省外、境外(不含專家)招聘的政策,並組織實施。

(12)勞動關系部。貫徹國家和省的勞動關系政策;落實全市勞動關系調整基本規則和勞動合同、集體合同制度實施規範;負責企業職工和與機關事業單位建立勞動關系人員的城市間流動管理;擬訂全市地方企業職工工資收入分配調控的政策措施,指導和監督國有企業工資總額和企業領導人員工資收入分配;制定並組織實施最低工資標準;指導勞動標準的制定;監督國營企業職工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制度、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勞動保護政策的執行情況,消除非法使用童工制度;參與市級企業勞動模範的評選。

(十三)工資福利和退休部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機關、事業單位的工資福利制度、政策和標準;對新錄用、轉崗、受處分人員實行分級待遇;貫徹國家和省機關事業單位退休政策,並組織實施;完善全市機關事業單位職工休假、患病、工傷、生育停工期間的待遇制度;負責市級機關福利基金的管理;擬定機關事業單位職工的崗位等級規範,並組織實施;負責市級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獎金、津貼、補貼等地區類別標準執行情況的審核(審批)和監督;負責事業單位分配制度改革相關政策法規的研究和指導;協調和指導全市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的管理和服務工作以及局機關和直屬單位的離退休幹部工作。

(14)考核與獎勵部分。實施公務員考核、獎懲、申訴、辭職和辭退制度,並組織實施;組織實施國家榮譽制度;制定政府獎勵表彰制度,指導和協調政府獎勵表彰工作;貫徹落實公務員行為規範和職業道德建設的政策法規;承辦公務員榮譽稱號的授予和表彰。

(15)培訓和教育科。綜合管理全市公務員教育培訓工作。制定全市公務員培訓計劃和標準,並組織實施;組織協調公務員對口培訓和市政府機關公務員培訓工作;指導公務員培訓機構開展培訓工作,負責公務員培訓師資管理;負責專業技術人員的繼續教育。

(十六)養老保險部(農村社會保險部)。組織實施養老保險基本政策;執行基本養老保險費確定辦法,統籌審核原行業系統基本養老保險費率;落實基礎養老金條件、基本養老保險待遇項目和支付標準;落實死亡職工遺囑和非因工傷殘職工待遇政策和支付標準;監督基本養老保險費用社會統籌政策和個人賬戶管理政策的實施;制定和實施養老保險社會化管理和服務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落實農村養老保險的基本政策和發展規劃;落實農村養老保險的籌資方式、待遇項目、支付條件和標準;執行農村養老保險基金管理制度和經辦機構管理規則;制定農村養老保險社會化管理服務計劃並組織實施。

(十七)失業保險部門。擬定全市失業保險的基本政策、改革方案和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落實失業保險費率確定辦法、基金征繳管理政策、待遇項目和支付標準;組織實施失業保險待遇審核制度;執行失業保險基金管理的政策和規定,落實失業人員疾病、生育、死亡的相關待遇政策。

(十八)醫療和工傷保險處(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辦公室)。擬定全市醫療、工傷、生育保險的管理辦法和改革方案,並組織實施;擬定醫療、工傷、生育保險費率的確定、征繳、待遇項目和支付標準;擬訂醫療、工傷、生育保險費用社會統籌和醫療保險個人賬戶管理辦法;制定定點醫院和定點藥店的管理辦法和費用結算辦法;組織制定基本醫療保險、工傷醫療、生育醫療保健藥品、診療項目和醫療服務設施的範圍和支付標準;制定醫療、工傷、生育社會保險基金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制定本地區城鎮企業職工患病、工傷、停工、治療和生育期間的待遇政策和標準;制定補充醫療保險規章制度和政策的實施方案,並組織實施;貫徹國家工傷、職業病鑒定標準和勞動能力鑒定辦法,並組織實施;制定勞動能力鑒定機構的管理制度;負責勞動鑒定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十九)調解仲裁科(信訪辦)。貫徹執行國家和省有關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制定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實施規範,指導和監督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工作;指導勞動人事爭議預防工作;依法組織處理勞動人事爭議及相關協調工作;受理勞動人事信訪,協調相關部門處理與勞動人事相關的重大信訪或突發事件。

(二十)行政審批辦公室。承辦本局負責的行政審批事項的受理和審批;負責組織協調行政審批的勘查、論證、審核等相關工作;負責發放相關行政許可和相關證書;負責行政審批專用章的使用和管理;負責行政審批事項的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負責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由我局承擔的其他行政審批事項。

市政府績效評估委員會辦公室:指導全市政府績效評估工作;負責市政府績效評估的日常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