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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檢察院的相關任務

1,負責藥品生物制品和進口藥品生物制品的國家檢驗和技術仲裁。2、承擔國家藥品、生物制品和進口藥品、生物制品的抽樣工作,提供國家藥品質量公報要求的技術數據和分析報告。3.承擔藥品和生物制品國家標準的技術審評、修訂或起草工作;承擔新藥、生物制品和進口藥品、生物制品的質量標準及相關技術審評。4.負責藥品和生物制品檢定標準物質的研制、標準化和發放,包括國家標準物質、標準物質、專用試劑和藥材標準物質。5、負責生產菌株、細胞菌株和醫用標準菌株的收集、鑒定、審核、保存和發放。6.開展與藥品和生物制品的驗證方法、質量、質量標準和標準物質以及藥品和生物制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相關的科學研究,組織制定和實施國家藥品檢驗科技發展規劃。協助國家醫藥產品管理局管理科技項目。7、指導國家藥品檢驗所生物制品研究所、生產單位驗證部門的業務和技術工作,幫助解決技術問題,培訓技術和管理人員。8.負責實驗室認證的組織工作和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檢驗所及口岸藥品檢驗所業務管理的規範化、科學化。9、綜合上報和反饋藥品質量信息。10,負責國家醫療用品管理局指定醫療器械的質量驗證和質量標準審核。11.開展藥物和生物制品的驗證和研究用實驗動物的標準化工作,承擔國家嚙齒動物種子中心和國家實驗動物質量檢測中心的任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