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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是否有權詢問應聘者的婚戀情況?

根據《勞動合同法》等相關規定,用人單位有權了解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信息,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但用人單位的知情權僅限於“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信息”,壹般包括健康狀況、知識技能、學歷、職業資格、工作經歷等。但是,勞動者是否結婚生子、是否需要贍養老人、買房是貸款還是全款等個人隱私不屬於用人單位的知情權。用人單位在招聘時,要從專業性和勝任能力等方面考慮求職者。如果崗位設置清晰,工作內容和職責明確,有客觀完善的量化考核機制,就不需要通過詢問應聘者的個人隱私來進行預判。可以起訴解決。

《勞動法》第12條規定,勞動者不得因民族、種族、性別、宗教信仰受到歧視。

《勞動法》第13條規定,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就業權利。錄用職工時,除國家規定的不適合婦女的工種或者崗位外,不得以性別為由拒絕錄用婦女或者提高對婦女的錄用標準。

《婦女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國家保障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勞動權利。”第二十三條規定:“除不適合婦女的工作或者崗位外,任何單位不得以性別為由拒絕錄用婦女或者提高對婦女的錄用標準。”

《殘疾人保障法》規定,“國家保障殘疾人的勞動權利。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殘疾人就業統籌規劃,為殘疾人創造就業條件。”第三十四條規定:“在錄用、聘用、轉正、晉職、職稱評定、勞動報酬、職工福利、勞動保險等方面,不得歧視殘疾人。”

《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規定:“任何適合婦女從事勞動的單位,不得拒絕招收女職工。”

《就業促進法》第三條規定:“勞動者依法享有平等就業和自主擇業的權利。勞動者不因民族、種族、性別、宗教信仰等受到歧視。”第二十六條規定:“用人單位聘用人員和職業中介機構從事職業中介活動,應當向勞動者提供平等的就業機會和公平的就業條件,不得有就業歧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