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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中信證券入職需要離職證明嗎?

新單位要求當事人出具原單位的離職證明,主要是按照我國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執行。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招用未與其他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勞動者,給其他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但當事人的離職證明已經丟失,原公司拒絕補辦。建議有關方面采取以下補救措施:

第壹,繼續與原單位協商溝通,因為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用人單位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應當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也就是說,出具證明是單位的義務。但如果單位已經發了,當事人不小心弄丟了,是當事人的責任,單位沒有義務重新發。本來公司再發行也沒什麽損失。公司拒絕再次出具的原因可能是當事人在之前的工作過程中對公司不是很滿意,或者是離職時出了問題。因此,建議當事人考慮自己是否有錯,必要時進行補救,取得公司的諒解,順利解決問題。

二是如果經過溝通協商,原單位仍拒絕補充,且有惡意或過錯甚至違法的,可以通過向勞動行政部門申訴,由勞動行政部門協調或處理,也可以通過咨詢社保是否有解除勞動合同證明,通過備案解決。

三、以上仍不能解決問題的,可以向現單位說明情況,或者當事人自己作出書面說明,由現準備受理的單位處理。該陳述可以根據以下模型做出:

陳述(範文)

本人於X年X月X日從XXX公司離職,已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辦理了所有相關離職手續。XXX公司已出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但該解除勞動合同證明已意外丟失。

本人目前無業,如有不實,願承擔壹切後果。

特此聲明

聲明人:XXX年月日

相關法律依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壹)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壹款第壹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五十條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應當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證明,並在15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應當在完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應當將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文本至少保存兩年備查。

第九十壹條用人單位招用未與其他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勞動者,給其他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