陪產假又稱陪產假,是指已婚夫婦依法登記結婚。女方享受產假期間,男方享有壹定時間的互相照顧權。
勞動法等相關法律法規沒有對陪產假做出明確規定,取決於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實際規定,基本見於各地的計劃生育條例,法律地位不高。當然,還是存在有的地方有陪產假,有的地方沒有陪產假的情況。
擴展數據
每個省的計劃生育規定都不壹樣。
男二十五歲,女二十三歲以上的初婚是晚婚;已婚婦女晚婚生育或者24周歲以上生育第壹個子女的,視為晚育。晚婚晚育的夫妻享受以下優惠待遇:
晚婚的國家工作人員和企業事業單位職工,婚假30天;晚育的,產假105天,男方給予護理假15天;
育齡夫妻為城鎮居民,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享受優待和獎勵:
產假期滿前取得證明的,女方產假增加50天,男方增加護理假5天。
按照這個規定,男方的護理假=15+5=20天。具體可咨詢當地計生部門或查看本省計劃生育條例中關於優待和社會保障的具體法律規定。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陪產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