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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底有沒有日薪制

日薪制,本身是只是壹種計算和支付工資的方法。我國確實有日薪制,比如國企鈴汽車集團,使用的也是日薪制,另外壹些建築業普遍也都使用這種工資計算支付方法。

如果是正規公司,就得和勞動者簽定用工合同,根據勞動法病假享受80%的工資待遇。但如果妳沒有和公司簽定用工合同,這就不好說了,就算將來勞動仲裁,人家企業說妳是短期工,妳又能有什麽辦法?

目前的法律確沒有規定勞動合同的最低期限,妳很難說它不合法,但由於勞動者所處的相對弱勢地位,勞動者未必是真正出於自願。

下面附(轉載)壹篇文章,希望對妳有幫助

發表於: 2007-2-28 13:39 作者: 阿斌

“我們企業實行日薪制,就是按天核算工資,妳進廠後根據妳的工作崗位和自身表現定出日薪,做壹天就有壹天的工資,不幹活就沒有工資。” 近日,在東莞智通人才市場,壹家塑膠模具制造廠的招聘工作人員向每個前來應聘的求職者都作如此介紹,並強調辭工也不會扣押員工的壹分錢工資。招聘方工作人員表示,實行日薪制主要是為了方便核算員工工資,日薪固定,不像其他的壹些工資計算方法那樣煩瑣,也能保證員工的工資不被拖欠。

前來應聘的劉先生說,自己曾經轉戰廣州、東莞的壹些企業,很少遇到像這家企業這樣實行日薪制的。他表示,這種日薪制對求職者而言有壹個好處就是工資不會被拖欠,辭工也能如數拿到工資,但那樣是不是意味著不能享受養老保險、醫療保險,以及年假、探親假和其他福利待遇了?而招聘現場壹位電子企業的工作人員亦表示,“日薪制”的確可成為企業“閃電”解聘的法寶。

應當說,盡管大多數人習慣於按月領取工資,但是只要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事先約定清楚,按日計算和支付工資也無可厚非。其實只要雙方建立或形成了勞動關系,無論采取何種工資制,職工每月工資都不能低於最低工資標準,而且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1日,每周工作時間也不能超過40小時,超時加班的應按規定支付加班費。那種認為企業實行“日薪制”就可以不提供社會保險和福利待遇的說法純屬無稽之談。

至於“日薪制”會不會成為企業“閃電”解聘的法寶,這需要具體分析。按照現行法律規定,如果勞動合同尚未到期,當然不能隨意解除勞動合同,即使解除合同壹般來說也應提前三十日通知並支付經濟補償。

如果雙方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形成事實勞動關系的,有的地方規定勞動者可以隨時終止勞動合同,但是用人單位提出終止勞動關系,應提前三十日通知。另外根據勞動部《關於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用人單位提出終止勞動關系的,應當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壹年支付壹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但是,如果企業與員工簽訂為期壹日的勞動合同,是否就能隨時解除勞動關系呢?現行法律的確沒有規定勞動合同的最低期限,妳很難說它不合法,但由於勞動者所處的相對弱勢地位,勞動者未必是真正出於自願。

而在現實生活中,合同短期化的現象正愈演愈烈,企業即使長期用工,勞動合同也是壹年壹簽,甚至壹月壹簽,所謂壹日壹簽只是把這種行為類推到極端罷了。

《勞動合同法》二審稿新增內容中,規定“連續續訂兩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後續簽勞動合同,勞動者提出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與勞動者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未簽訂的,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經濟補償金標準的兩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就是為了防止某些用人單位利用短期合同規避法律,侵犯勞動者的基本權益。

總而言之,“日薪制”本身只是壹種計算和支付工資的方法,但是某些企業在試水“日薪制”過程中折射出的壹些問題,卻應當引起有關部門的重視。

大連晚報

壹名“日結賬”農民工,不幸受重傷,單位以他與本單位沒有簽勞動合同為由,推脫責任,但是勞動仲裁委裁定,這個日結賬工與單位有事實的勞動關系。

今年52歲的農民工廖某是重慶人,去年年初到大連打工。他被某建築公司的壹個班長相中,到某工地做鋼模板支護工,工錢每日結算,每天80元。班長受聘於建築公司老板許某。

去年9月30日,廖某從腳手架上摔了下來,當場造成腰、椎體壓扁性骨折,廖某治療中花費很大,單位卻拒絕報銷。單位稱,當初招工的時候就已經說好,廖某屬於“日結賬工”,幹完壹天算壹天,不簽訂勞動合同。由於沒有勞動合同,因此不存在勞動關系。

廖某在律師的指點下,將單位告到了西崗區勞動仲裁委。經審理,今年3月西崗區勞動仲裁委認為,依據勞動部辦公廳關於對企業在租賃過程中發生傷亡事故如何劃分事故單位的復函等有關規定,認定承攬工程的鋼模鋼筋建築勞務隊不是獨立法人單位,所以,發包方某公司應為事故單位。依據《關於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西崗區勞動仲裁委認可廖某的申訴人主張並裁定,申訴人廖某與該單位存在事實勞動關系。這就意味著,廖某將合理合法地得到數萬元的各種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