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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頭經濟特區物業管理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規範物業管理活動,維護物業管理各方的合法權益,改善人居環境,促進社會和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物業管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的基本原則,結合汕頭經濟特區(以下簡稱特區)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特區內的物業管理及其監督管理活動。第三條物業管理應當堅持以人為本,實行業主自治與專業服務和社區管理相結合的原則。第四條市、區(縣)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制定配套政策,采取措施,推進物業服務社會化、專業化、市場化,促進物業服務行業健康發展。第五條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物業管理活動的監督管理,組織實施本條例。

區(縣)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物業管理的監督管理。區(縣)人民政府未設立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的,由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統壹實施對物業管理活動的監督管理。

住房和城鄉建設、民政、城鄉規劃、城市綜合管理、供水、衛生、價格、環保、公安、工商行政管理、人防等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負責物業管理活動的監督管理。第六條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負責協調物業管理與社區建設的關系,組織指導業主大會的成立和業主委員會的選舉,協助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調解處理物業管理糾紛。

社區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負責指導和監督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依法開展業主自治管理,協助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開展社區管理和社區服務中與物業管理相關的工作。第七條物業管理實行聯席會議制度。聯席會議由物業管理區域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召集,由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社區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公安派出所、物業服務企業、業主委員會和相關行政管理部門的代表組成。

物業管理聯席會議主要協調解決以下主要問題:

(壹)業主委員會未依法履行職責的;

(二)業主委員會組建過程中存在問題的;

(三)物業服務合同履行中存在重大問題;

(四)物業服務企業在變更和交接過程中出現問題的;

(五)其他需要協調解決的物業管理矛盾糾紛。第八條物業管理行業協會應當依法加強行業自律,規範行業行為,建立物業服務企業及其從業人員誠信檔案和物業服務項目招標評標專家庫,督促物業服務企業依法誠信經營和服務,協助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實施物業服務專業化、市場化,調解行業內部糾紛,維護會員合法權益,培訓從業人員,促進行業健康發展。第二章物業管理區域及配套設施設備第九條劃分物業管理區域時,應當考慮共用設施設備、建築規模、社區建設等因素,遵循相對集中、便於管理的原則。具體劃分方法如下:

(壹)物業管理區域按照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確定的紅線圖範圍劃定,已自然形成獨立物業管理區域且無爭議的,不再重新劃定;

(二)分期開發或者由兩個以上建設單位開發建設的物業,其配套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共用的,應當劃定為壹個物業管理區域;配套設施和相關場地可以獨立分割使用,可以劃分為不同的物業管理區域;

(三)已實施物業管理的不同相鄰物業管理區域,規模較小的,經各自業主大會同意,可以合並為壹個物業管理區域;

(四)未實施物業管理的舊城、城中村和其他已建住宅區需要實施物業管理的,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應當在征求相關業主意見後確定物業管理區域。

對物業管理區域的劃定有爭議的,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征求物業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相關業主、社區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的意見。

物業管理區域的劃定應當按照省、市的有關規定向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第十條物業管理區域劃定後,需要分立或者合並物業管理區域的,業主大會或者業主應當向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提出申請,並提交分立或者合並方案,由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會同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審查確認並公告。

物業管理區域的劃分或者合並方案應當經相關物業管理區域的業主大會同意;尚未成立業主大會的,由業主共同決定。第十壹條新建住宅物業,建設單位應當在物業管理區域內按照不低於物業管理區域總建築面積千分之二的比例,配置物業服務用房,建築面積不低於80平方米,最高不超過300平方米;其中,物業服務企業辦公用房不得少於60平方米,業主委員會辦公用房不得少於20平方米。

分期開發建設的住宅物業,建設單位應當按照不低於預開發房屋建築面積千分之二的比例,在預開發區域配置物業服務用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