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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經濟特區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強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創造整潔優美的城市環境,創建生態家園,促進精神文明建設,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基本原則,結合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珠海經濟特區。第三條市容環境衛生工作實行統壹領導、分級管理、公眾參與、社會監督的原則。第四條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實行責任區制度。第五條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的規劃、協調、指導和監督等綜合管理工作。區建設部門負責市容和環境衛生的具體管理工作。

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轄區內的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

市、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以下簡稱行政執法部門)負責實施本條例的行政處罰。

規劃、環保、衛生、公安、交通、工商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協同建設主管部門和行政執法部門實施本條例。第六條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市容和環境衛生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並組織實施。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發展規劃由市建設部門根據城市發展需要編制。第七條各級建設主管部門和行政執法部門、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部門、本系統、本領域行政執法活動的監督檢查,建立健全內部監督機制和群眾監督機制。第八條各級人民政府、建設部門和其他有關單位以及新聞媒體應當加強社會公德教育和市容環境衛生科學知識宣傳,增強公民文明意識,提高公民公共衛生道德水平。學校應當加強對學生的市容和環境衛生教育。第九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享受良好市容和環境衛生的權利,都有維護市容和環境衛生、愛護公共設施的義務,並有權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進行勸阻、舉報和監督。第二章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制度第十條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的要求是:

(壹)保持市容整潔,不得擅自擺攤設點、搭建、張貼、塗寫、刻畫、懸掛和堆放;

(二)保持環境整潔,無裸露垃圾、糞便、汙水,無汙跡,無渣土,無蚊蠅孳生地,無非法飼養牲畜;

(三)按照規定設置環境衛生設施,並保持整潔、完好;

(四)采取措施,組織殺滅老鼠、蚊子、蒼蠅和蟑螂。第十壹條市容和環境衛生責任區責任人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壹)實行委托物業管理的住宅小區由委托物業管理人負責,未實行委托物業管理的住宅小區和街道由居委會負責;

(二)旅遊景區、旅遊景點、商業網點、倉儲區、保稅區、科技工業園、港口、機場、車站、碼頭、文化體育場(館)和公園等場所,由經營管理單位負責;

(3)單位負責機關、團體、學校、部隊、企事業單位;

(四)商品市場、個體商店、攤點等經營單位由經營者負責;

(五)施工現場和未完住宅小區、道路、市政公用設施由建設單位負責。

前款所列責任區的邊界以用地紅線為界(紅線內主次幹道除外)。

按照前款規定責任不清的地區,由區建設主管部門確定責任人。第十二條市容和環境衛生責任區的具體範圍和具體責任,由區建設部門書面告知責任人。區建設部門可以采取警告、通報批評等方式督促責任人履行責任。責任人應當做好責任區內的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責任人不履行責任區清掃保潔責任或者清掃保潔質量不符合責任制具體要求的,由行政執法部門責令改正,並處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第三章市容管理第十三條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實際情況,組織編制市容環境衛生專業規劃,制定市容環境衛生標準,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

城市容貌標準應當包括建築景觀、公共設施、環境衛生、園林綠化、戶外廣告和招牌等戶外設施和公共場所的要求。第十四條城市道路路面及其附屬設施應當保持完好,損壞時,市、區建設部門應當按照管轄範圍及時組織修復。第十五條城市道路上的各種井蓋、溝蓋損壞、移位、丟失的,管理單位應當設置警示標誌,並在發現問題後8小時內予以更換、對齊或者移位(在建道路由建設單位負責);未及時更換、置換或者搬遷的,由行政執法部門責令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