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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陽市引進人才住房補貼辦法洛陽市引進人才住房補貼辦法

洛陽市引進人才住房補貼辦法

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為吸引和集聚優秀人才,改善人才住房條件,優化人才發展環境,加快“9+2”工作布局,實現“四高壹強壹引領”目標,根據政府引導、用人單位為主體、資源合理有效配置的原則,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人才住房補貼的適用對象應符合以下條件:

我市全日制引進的頂尖人才、領軍人才、拔尖人才、高端人才和青年人才。

1.全職引進是指引進人才與我市用人單位簽訂不少於3年的勞動合同,每年在我市工作不少於6個月,並按規定在我市繳納社會保險和住房公積金。港澳臺地區和外籍人才不繳納社會保險和住房公積金。

2.拔尖人才、領軍人才、拔尖人才是指按照《河南省高層次人才認定和扶持辦法》認定的相應層次的人才。

3.高端人才是指符合我市“9+2”工作布局需要的創新型緊缺人才。主要包括省內重大新R&D機構負責人、省內重大科技專項負責人、省制造業創新中心負責人;中國500強企業二級公司或地區總部的經營管理和技術研發主要負責人;經我市認定的創新大院大型企業的主要負責人;“河洛人才計劃”支持團隊負責人;被授予“河洛大工匠”的高技能人才;下壹屆洛陽市優秀專家。

4.青年人才是指市直機關、市屬事業單位、洛陽市高校、我市企業和民辦非企業單位全日制引進的全日制博士生、全日制碩士生、“雙壹流”建設高校和學科的全日制本科畢業生、外地高校全日制本科畢業生,或在我市註冊並正常經營3個月以上的已創辦企業。

在我市市區無自有住房,5年內在我市市區無房屋登記信息和房屋交易記錄。

自有住房包括:本人及家庭成員私有住房和安置房。

三、建立洛陽市人才住房補貼聯席會議制度,負責研究、協調、部署我市人才住房補貼相關重大問題。市人才辦負責引進人才住房補貼的統籌協調;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頂尖人才、領軍人才、拔尖人才、高端人才、青年人才的認定;市財政局負責統籌安排人才住房補貼所需資金;由市房管局牽頭,會同民政局、公安局、國土局、公積金中心、機關事務管理局等單位按照業務職責對人才住房補貼資格進行審核,負責人才住房補貼和租房補貼的發放;市機關事務管理局負責分配青年人才公寓。

第二章方法和標準

第四條住房補貼主要包括購房補貼、租房補貼和青年人才公寓。住房補貼是指符合條件的人才在本市購買商品住房時,政府給予的補貼;租房補貼是指政府對符合條件的人才在租住自有住房時支付的補貼;青年人才公寓是指政府為解決青年人才住房需求而投資建設的保障性住房。

第五條頂尖人才、領軍人才、拔尖人才和高端人才可選擇在我市申請住房補貼或租賃補貼;青年人才可以選擇申請住房補貼和租房補貼,也可以申請青年人才公寓,但只能申請其中壹種。

第六條頂尖人才住房補貼標準:

申請購房補貼,補貼標準為實際購房金額的50%,最高654.38+0萬元,3年內每年發放。

申請租房補貼,補貼標準為4000元/月,最長補貼3年。

第七條領軍人才住房補貼標準:

申請購房補貼,補貼標準為實際購房金額的50%,最高70萬元,3年內每年發放。

申請租房補貼,補貼標準為3000元/月,最長補貼3年。

第八條頂尖人才住房補貼標準:

申請購房補貼,補貼標準為實際購房金額的50%,最高40萬元,3年內每年發放。

申請租房補貼,補貼標準為2000元/月,最高補貼3年。

第九條高端人才住房補貼標準:

申請購房補貼,補貼標準為實際購房金額的50%,最高20萬元,3年內每年發放。

申請租房補貼,補貼標準為1500元/月,最長補貼3年。

第十條青年人才住房補貼標準:

申請住房補貼的,全日制博士研究生補貼標準為654.38+萬元,全日制碩士研究生補貼標準為5萬元,全日制本科畢業生補貼標準為3萬元,均在三年內按年發放。

申請租房補貼的,全日制博士研究生補貼標準為1.200元/月,全日制碩士研究生補貼標準為800元/月,全日制本科畢業生補貼標準為500元/月,最高補貼3年。

青年人才也可以申請青年人才公寓。我市將用5年時間整合各類資源,堅持城建與區建相結合,通過公租房統建、自建、* * *建設、政府回購等方式,建設籌集壹定數量的青年人才公寓。青年人才公寓面積標準主要有60㎡、90㎡、120㎡。全日制本科畢業生可申請60㎡,全日制碩士研究生可申請90㎡,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可申請120㎡,均免房租,最長三年。

第十壹條已享受住房補貼、租賃補貼的人才,在補貼期間認定為較高類別。經審核,在下次應發放住房補貼和租房補貼時,按新標準發放。

第十二條已享受租賃補貼的人員,在租賃補貼期內購買我市商品住房的,經審核後,可折算為住房補貼,補貼金額從發放的租賃補貼金額中扣除。

第十三條對高成長性的產業主導型、人才密集型創新主體和創新平臺引進人才,可以采用“壹事壹議”的方式給予住房支持。

第三章申請和審查

第十四條住房補貼在每季度第壹個月受理。

第十五條住房補貼申請流程:

頂尖人才、領軍人才、頂尖人才、高端人才、青年人才根據自身需求向用人單位提出申請。夫妻雙方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按照“不重復”的原則,只有壹方可以申請住房補貼。

初審通過後,用人單位將對符合條件的人才在單位公示5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的,用人單位應向市房管局提交相關材料。

市房管局牽頭組織市人力社保局、財政局、民政局、公安局、國土資源局、公積金中心、機關事務管理局等單位進行聯審,並將聯審結果提交市引進人才住房補貼聯席會議研究,確定人才補貼方式和標準,並在市房管局網站向社會公示5個工作日。

市房管局根據聯審和公示結果,向申請人反饋《人才住房補貼審核通知書》,列出審核情況。對於審核未通過的,向申請人書面說明原因。

市房管局將及時將購房補貼、租房補貼發放到洛陽市及澗西區、西工區、老城區、和合區、洛龍區、吉利區的市直機關、市屬事業單位、高校中通過考核的人才個人賬戶;高新區、宜賓區、龍門園區房管部門及時將住房補貼、租房補貼發放到本區審核通過的人才個人賬戶。市機關事務管理局向考核合格的青年人才分配青年人才公寓。

第十六條用人單位申請住房補貼時,應當提交下列材料的原件及復印件:

洛陽市引進人才住房補貼申請表。

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出具的人才認定材料。

申請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的身份證、戶口簿,港澳臺地區及外籍人才的護照或其他合法身份證明;申請人的結婚證或結婚證。

用人單位的統壹社會信用代碼證書;企業用人單位的營業執照和納稅證明。

申請人與用人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社會保險繳納證明、公積金繳存證明。

有效的購房合同或租房合同。

第四章管理和監督

第十七條市房產管理局建立統壹的人才住房補貼基礎信息管理平臺,實現信息共享。建立引進人才情況分析和住房補貼效果評估機制,及時了解引進人才住房需求,及時調整住房保障方式和標準,有效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率,不斷提高人才住房保障質量和水平。

第十八條住房補貼、租賃補貼最多享受3年,期限屆滿不得再次申請。已享受本市其他住房優惠政策的,不得重復執行本辦法的政策。

第十九條購房補貼按年發放,每年6月5438+10月發放,三年內每年發放購房補貼的40%、30%、30%。購房補貼發放後,不得隨意解除或變更購房合同。確需註銷或變更的,應先退回住房補貼,再辦理註銷或變更手續。所購房屋5年內不得上市交易。確需上市交易的,應當先返還購房補貼,再上市交易。

租房補貼按季度發放,上壹季度的租房補貼在每季度第壹個月發放。

第二十條市直機關、市屬事業單位、高等院校駐洛陽人才住房補貼、租房補貼資金由市財政承擔。在澗西區、西工區、老城區、和合區、洛龍區、吉利區,企業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納稅的住房補貼、租房補貼資金由市、區政府承擔,其中50%由市財政先行墊付,年終由市財政局通過市、區政府兩級財政體制解決。高新區、宜賓區、龍門園區納稅的企業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由區財政全額資助。市財政承擔的住房補貼和租房補貼在市人才發展基金中列支。

第二十壹條市人力社保局和市房管局每年對政策享受期內的人才社保關系和住房情況進行審核。人才在服務期內不符合享受政策條件的,由市房管局將相關情況提交市引進人才住房補貼聯席會議研究,終止其繼續享受政策,退回不符合條件的青年人才購房、租房或退出公寓的補貼。

第二十二條用人單位應當對申報人才住房補貼的真實性負責。對於符合條件的人才,要積極幫助其申報;如果情況發生變化,應當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對不再符合條件享受住房補貼政策的,由用人單位先行退還住房補貼,再向人才追償。

第二十三條。對以不正當手段虛報、騙取住房補貼的,將納入個人征信系統並向社會公布,依據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

第二十四條。對弄虛作假騙取人才住房補貼或未如實報告人才變動情況的用人單位,取消其申請人才住房補貼資格,納入征信系統並向社會公布,並依據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

第二十五條市各部門應嚴格按照分工履行職責,對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行政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六條偃師市、孟津縣、新安縣、伊川縣、宜陽縣、汝陽縣、洛寧縣、欒川縣、嵩縣可參照本辦法制定本轄區引進人才住房補貼辦法。

第二十七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文件規定與本辦法不壹致的,以本辦法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