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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聘方之間的協議

高校畢業生找工作過程中雙方簽訂的協議具有法律效力。如果違約,需要支付協議上的違約金。

取得畢業資格的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在國家就業方針政策指導下,按照有關規定就業。

畢業生就業應貫徹統籌安排、合理使用、加強重點、兼顧壹般和基層、充實生產、科研和教學第壹線的方針。

在保證國家需要的前提下,貫徹學以致用,人盡其才的原則。

國家采取措施鼓勵和引導畢業生到邊遠地區、艱苦行業和其他國家急需人才的地方就業。

《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暫行規定》第十條用人單位的主要職責

及時向主管部門提交畢業生需求計劃,向相關高等院校提供需求信息;

參加供需見面會和雙向選擇活動,如實介紹單位情況,積極招聘畢業生;

根據國家下達的就業計劃接收和安排畢業生;

負責畢業生見習期間的管理工作;

向相關部門和學校反饋畢業生的使用情況。

第二十二條供需見面會和雙向選擇活動是落實畢業生就業計劃的重要途徑。各部委和地方主管畢業生就業的部門負責管理和組織本部門、本地區畢業生就業供需見面會和雙向選擇活動,其他部門不得舉辦以畢業生就業為主的展銷會、招聘會。省級舉辦上述活動須報國家教育委員會備案,跨省、跨地區、跨部門舉辦相關活動須報國家教育委員會審批。

第二十八條就業規劃的原則:

遵循國家關於畢業生就業的方針、政策和法規;

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

優先保證國防、軍工、國有大中型企業和重點科研教學單位的需要;

邊遠省區的本科、專科畢業生,只要是邊遠省區急需的,原則上回來源省區就業;

師範畢業生原則上在教育系統就業;

定向生和委托生按合同聘用;

在國家就業政策指導下,實行“並軌招生”改革的學校畢業生在壹定範圍內自主擇業;

研究生在國家規定的服務範圍內就業;

其他類型畢業生按國家有關規定就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