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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人事代理制度

法律主觀性:

人事代理制度主要從以下幾個方面來理解:1。人事代理的內涵是指各級政府人事行政部門所屬的人才流動服務機構,根據國家有關人事政策法規,接受用人單位或個人的委托,集中辦理其人事業務。規範統壹的社會化管理和壹種系列服務的人事管理模式。人事代理的當事人是代理人和委托人,通常是縣級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門所屬的人才流動服務機構;委托方是需要人事代理服務的各類企事業單位和個人。人事代理業務可以由單位委托,也可以由個人委托。委托和代理方式由委托方和代理方約定,並以合同形式明確。二。人事代理的具體內容人事代理的具體內容由代理人與委托人協商確定,代理人可提供以下服務:(1)為委托人提供人事政策咨詢,協助委托人研究制定人才發展規劃和人事管理計劃。(2)為委托方管理人事關系和人事檔案。辦理專業技術人員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申報;高校畢業生試用期滿後,辦理定級手續,調整檔案工資;因公或因私出國問題。自費出國留學。研究生報名、婚姻登記、獨生子女手續等人事檔案相關證明材料。(三)為國家承認學歷的高校畢業生提供人事代理服務,自簽訂人事代理合同之日起,認定其身份,申報職稱,計算工齡,確定其檔案工資,辦理流動手續。(4)為委托方轉移黨團關系,建立流動人口黨團,開展組織活動。(5)為委托方辦理失業、養老等社會保險業務。(6)為委托方辦理招聘業務,提供人才供求信息,推薦所需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負責聘用合同簽證。(7)根據委托方的要求進行在職培訓,並協助委托方制定培訓計劃。(8)根據委托方的要求,開展人才評估業務。(九)代理人事管理相關業務。三。人事代理有關規定(1)凡已註冊的“三資企業”、私營企業、股份制企業、民營科研機構等無主管機關、無人事管理權限的單位聘用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各單位辦理委托人事代理。其他以聘用方式聘用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的單位,可根據需要辦理委托人事代理。(二)各級人事行政部門所屬的人才流動機構在審核人事代理委托的有關材料後,與委托單位或個人簽訂人事代理委托合同,確立委托關系。(3)單位委托人事代理,個人委托人事代理,工齡連續計算。(4)失業個人委托人事代理後辭職再就業的。辭退前的工齡和重新錄用後的工齡合並計算。(5)委托人事代理項目中存在檔案工資關系的,代理期間涉及國家統壹工資調整的,檔案工資的調整按國家和省有關政策及自收自支事業單位工資標準核定。(6)單位委托人事代理的高校畢業生,其試用期考核和轉正定級由用人單位按期向人才流動機構提供畢業生試用期表現的書面材料,由受委托的各級人才流動機構辦理手續。(七)人事代理機構委托的高校畢業生就業(聘任)合同在試用期內解除的,畢業生可申請到其他單位工作,由代表其人事關系的人才流動機構繼續負責畢業生試用期管理。聘用期超過壹個月的,試用期順延。(8)委托期間,受委托人員被全民、集體單位正式接收的,由其委托的人才流動機構憑接收單位人事主管部門的接收函辦理其人事關系和檔案的轉移手續;受委托的人事代理人員被其他單位重新聘用的,應當及時變更人事代理手續。四。人事代理程序(1)委托方向代理方提出申請,並提供相關材料。辦理委托人事代理的個人,須根據各自情況向當地人才流動機構提交以下文件:①在外地求職的,須提交委托人事代理申請書。聘用合同復印件、身份證復印件、聘用單位介紹信(證明單位性質、主管部門、業務範圍)。自費出國留學人員須提交委托人事代理申請書、原單位同意人才流動代理機構保留人事關系的函、出國相關材料。(3)辭職、辭退人員尚未落實的單位,須提交委托人事代理申請書和辭職、辭退證明、身份證復印件等證件。(2)代理方應對委托方申報的材料進行審核。(3)委托方與代理方簽訂人事代理合同。(4)代理人向相關方索要人事檔案、行政管理和工資。組織關系等材料,並辦理相關手續。(5)人事代理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應由雙方以協議形式明確規定,並共同遵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