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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民政局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民政局(市委社會工作委員會)內設機構10:

(1)辦公室。

負責文電、會議、接待、機要、信息、安全、保密、信訪、檔案、統計、政務公開、機關財務、資產管理、後勤服務等工作。;負責黨務、人事、政工、勞動工資、外事、社會保險、工會、共青團、婦女、計劃生育等工作;管理民政資金和社會捐贈(物資),編制民政事業規劃和年度基本建設投資計劃,監督檢查各級民政事業的管理和使用。

(2)政策法規科。

負責全市民政和社會工作的調查研究,提出意見和建議;負責組織協調有關部門研究提出民政和社會工作法規、規章草案;負責起草重要會議的發言稿和文稿;負責研究提出相關社會管理體制改革方案;指導民政系統和社會工作中的行政執法工作;承辦相關的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承辦民政法制宣傳和社會工作。

(3)基層政權和社區建設科。

負責制定城鄉社區建設的總體規劃和宏觀政策並組織實施;指導基層政權建設,指導村(居)民委員會建設和村(居)民自治工作,指導和監督鎮(街道)政務公開和村務公開工作;配合有關部門出臺各種措施培育、扶持和資助社區組織;會同有關部門指導、協調和監督社區服務和社區服務設施的建設和管理,制定鼓勵社會力量參與社區服務的具體措施;負責總結和推廣社區建設的先進典型經驗;審核上報街道辦事處以上行政區劃的設立、撤銷和調整;審查地名的命名、更名和註銷;規範地名標誌的設置和管理。

(4)社會工作組。

負責起草社會組織和社會工作隊伍建設管理的總體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指導、組織和協調社會組織、社會工作者和社會誌願者的建設和管理;負責社會工作相關公益性崗位的開發和管理,會同有關部門為就業困難群體提供崗位援助;會同有關部門,對各類社會服務的評價方法和社會組織備案登記管理辦法提出建議;會同有關部門對政府購買社會組織服務的具體實施辦法提出建議,提出並參與政府購買服務相關項目的評估和績效評價。

(5)非政府組織管理科。

起草全市民間組織的政策法規,經批準後實施;負責全市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和地市級商會的登記管理;監督社團和民辦非企業的活動,查處社團和民辦非企業的違法行為以及以社團名義開展活動的非法組織和未經登記的民辦非企業單位;推動和支持非政府組織參與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促進非政府組織依法、規範、有序承接和履行政府部門轉移或者委托的相關職能;會同有關部門提出培育和扶持非政府組織的政策建議,提出扶持具有示範和引導作用的非政府組織的措施和建議;負責指導、檢查和監督各區社區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管理工作。

(6)社會事務和社會福利處(華僑港澳臺婚姻登記處、市福利彩票評審委員會辦公室)。

擬訂社會福利事業發展規劃、政策和標準並組織實施;承擔老年人、孤兒等特殊群體的權益保障工作;依法管理各類福利機構和企業;制定鼓勵社會力量興辦社會福利的政策措施;組織和指導社會捐贈工作,促進慈善事業發展;承擔涉外兒童收養登記、涉外婚姻登記、殯葬管理、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等工作,對各區相關業務進行指導和監督;組織制定促進慈善事業發展的政策;組織和指導社會捐贈工作;負責本級福利彩票公益金的管理、使用和分配。

(七)社會救助處(市減災委辦公室)。

組織實施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醫療救助和臨時救助,完善社會救助體系;組織建設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體系;會同有關方面組織協調居民緊急搬遷安置、農村災民受損房屋恢復重建補助和災民生活救助工作;進行災害核查和統計報告;指導和監督各區的社會救助和救災工作。

(八)優撫安置處(退伍軍人和軍隊離退休幹部安置領導小組辦公室)。

制定和實施優撫對象的優待、撫恤和補助標準;承辦烈士稱號的申報和因戰、因公致殘人員的評定,表彰烈士的相關服務;負責軍隊移交地方管理的轉業幹部、殘疾軍人和離休幹部、退休士官、無軍籍退休職工的接收安置工作;負責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和職業技能培訓登記工作;承辦優撫對象、退役士兵和軍人的慰問、幫扶和來信來訪工作;負責革命烈士紀念建築的建設和管理,指導軍隊療養院的建設和管理。

(九)雙擁處(市雙擁* * *建設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制定全市雙擁工作的政策、法規和年度計劃;組織協調全市雙擁活動;檢查指導市轄區、駐軍和有關單位的雙擁活動,推進雙擁社會化;監督落實擁軍優屬、擁政愛民的政策措施;收集和反饋全市雙擁工作信息;承擔市* * *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10)社會工作委員會辦公室。

研究提出加強社區和新社會組織黨的建設的總體規劃和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協調指導社會誌願者和社會工作者的黨建工作,探索新時期加強和改進社區和新社會組織黨建工作的有效途徑;指導和監督社區和社會組織黨組織以及黨員的思想政治建設、組織建設、作風建設和制度建設;負責社區和新的社會組織的黨代會和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承擔社區黨建和新社會組織黨建的日常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