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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執法公務員管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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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執法公務員職位是指依據法律法規直接向行政相對人履行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費、行政檢查等執法職責的職位,其職責具有行政性和強制性。

根據工作性質、執法職能和管理需要,行政執法崗位壹般設置在市以下以行政執法為主要職責的機關或事業單位,主要在市場監管、生態環境保護、文化市場、交通運輸、農業、城市管理等部門。

政法執法類公務員是指本市各級行政機關中主要履行行政許可、處罰、強制收繳、檢查等執法職責的非領導公務員。行政執法的公務員壹般稱為執法者,根據其資格、資歷和工作實績要求,由高到低分為七個等級:壹級執法者、二級執法者、三級執法者、四級執法者、五級執法者、六級執法者、七級執法者。

行政執法類公務員招錄條件:

1,學歷::見習執法人員要求具有高中學歷或中專以上學歷;助理執法人員要求具有大專以上學歷;七級執法人員要求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和大學本科以上學歷;六級執法人員必須具有研究生學歷和碩士以上學位。

2.年齡:35歲以下。

3.專業:除職位說明書或公務員招錄相關規定中有明確專業要求的職位外,原則上不設專業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