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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批準農村住房的基礎

村鎮環保辦應當進行現場調查和選址,核實建房戶的基本情況和現有住房狀況。符合建設和用地條件的,由鄉鎮環保辦出具規劃和用地審批表。經社、村同意(簽字蓋章),建設環保辦工作人員審核填表簽署初審意見。由國土所工作人員填表,提交國土所領導簽批。鎮人民政府分管領導審核同意後,到黨政辦蓋章,建設環境辦發放《鄉鎮建設規劃許可證》,由縣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審核同意,並發放建設用地許可證。

新政策出臺,農村不能隨便蓋房子,需要滿足壹定條件。農村建房需要什麽條件?壹是農村居民必須年滿18周歲,符合人戶分離條件;

二是農村居民建房必須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和城鎮建設規劃;

三是農村居民建房定額標準。使用原有宅基地和村內町村土地的定額面積為180平方米,使用農用地的定額面積為140平方米;

第四,農村居民必須“壹戶壹宅”;

五是農村村民出租或出售原有宅基地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準;

六是禁止非農民及其他人員在本村購買宅基地;

第七,農民應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町村土地建造房屋。能利用劣質地的不要占用好地,能占用荒地的不要占用耕地,使用國有土地的必須辦理出讓手續。

壹戶壹宅宅基地占用標準

2020年,將嚴格執行“壹戶壹宅”的規定:宅基地是農村村民用於建造房屋及其附屬設施的集體建設用地,包括住宅、附屬用房和院落。農村村民只能擁有壹處宅基地,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

農村宅基地用地標準:占用農用地不超過200平方米(0.30畝),占用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不超過233平方米(0.35畝)。

法律依據:《農村宅基地管理辦法》第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申請宅基地:

(壹)因國家或集體建設、移民、災害等需要搬遷、重建的;

(二)實施城市、村莊和集鎮規劃或者舊村改造,需要調整拆遷的;

(三)現有宅基地面積尚未達到本辦法規定的限額標準,需要改建或者擴建的;

(四)具備分戶條件且原有宅基地面積尚未達到本辦法規定的限額標準,需要改建或擴建的;

(五)經縣人民政府批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引進或招聘的專業技術人員確需在農村落戶的;

(六)離休、退休工人、復員軍人和華僑、僑眷、港澳臺同胞憑合法證件回原籍定居;

(七)法律、法規和規章另有規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