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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人〔1992〕8號《國家教育委員會關於女教師產假有關問題的復函》原文

《國家教育委員會關於女教師產假有關問題的復函》(教人[1992]8號)原文如下:

(1)浙教人函字(92)第01號函悉。關於教師產假正值寒暑假期間可否延長寒暑假時間的問題,根據勞動部勞安字(1989)1號文件精神和勞動部有關部門的意見,經研究,同意女教師產假若正值寒暑假期間,其寒暑假休假時間可以順延。請各地根據學校實際情況執行。

解釋:也就是說,國家教委教人[1992]8號是對浙教人函字(92)第01號函的復函,復函當中已經說的很明確了,同意對寒暑假進行順延指的是對浙江的教師,其它各地可根據學校的實際情況執行。

而勞動部文件勞安字[1989]1號關於《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問題解答中解釋,教師產假正值寒暑假期間,能否延長寒暑假的時間,由主管部門確定。 

(2)現行法規政策:2012年4月28日國務院頒布《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原來頒布的《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同時廢止。 解釋:新頒布的《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實施的同時,原《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同時廢止。

《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的問題解答(勞安字[1989]1號)也隨《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失效,而《國家教育委員會關於女教師產假有關問題的答復函》是依據勞安字[1989]1號文件精神答復的,所以也隨之失效。 

(3)自《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實施以來,國家教育部及雲南省地方教育部門也沒有相關“女教師產假遇到寒暑假可以順延”的意見、規定或政策。

擴展資料

各地根據學校實際情況執行

因為原國家教委《關於女教師產假有關問題的復函》中提及了根據學校的實際情況執行。所以很多地方的建議也是根據實際情況。

溫州鹿城區的小陳老師就咨詢產假正好碰上7、8月,產假是順延還是包括了寒暑假。溫州市鹿城區政府回復說:

經了解,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國務院令(第619號)通過的《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規定,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產的,應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可增加產假15天。

除此之外,根據2016年1月14日浙江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通過的關於修改《浙江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和2017年6月1日出臺的《浙江省女職工勞動保護辦法》中規定女職工生育享受產假98天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女職工,可在法定產假期滿後,享受三十天的獎勵假。

以上法律法規,沒有對教師產假是否順延有所規定。但教人〔1992〕8號《國家教育委員會關於女教師產假有關問題的復函》中規定女教師產假若正值寒暑假期間,其寒暑假休假時間可以順延,請各地根據學校實際情況執行。

中國教育新聞網-教師產假遇到寒暑假能否順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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