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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道不能有業委會把物業趕走嗎?

法律分析:

沒有業委會,物業可以驅逐,沒有業主協會,可以召開業主大會,研究確定物業公司的招聘或解聘。小區可以牽頭召開業主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業主參加,可以形成業主大會決議。根據物業管理條例,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組成業主大會,在物業管理活動中應當代表和維護全體業主的合法權益。因此,業主大會可以形成決議,通過物業公司的招聘和解聘決議。業主委員會是指業主大會的執行機構,由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選舉產生的代表組成,通過執行業主大會的決定代表業主的利益,向社會各界反映業主的意願和要求,監督和協助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履行物業服務合同。不具備獨立法人資格。

法律依據:

物業管理條例

九條壹第壹個物業管理區域成立了業主大會。

物業管理區域的劃分應當考慮設施設備、建築規模、社區建設等因素。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第十條同壹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業主,應當在物業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或者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的指導下,成立業主大會,選舉業主委員會。但只有壹個業主的,或者業主人數較少且全體業主壹致同意的,決定不成立業主大會,由業主共同履行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的職責。

第十壹條下列事項應當由業主* * *決定:

(壹)制定和修改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規定;

(三)選舉業主委員會或者更換業主委員會成員;

(四)選聘和解聘物業服務企業;

(五)籌集和使用專項維修資金;

(六)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更新改造;

(七)有關* * *和* * *管理權的其他重大事項。

衍生問題:

什麽是業委會?

業主委員會是指業主大會的執行機構,由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選舉產生的代表組成,通過執行業主大會的決定代表業主的利益,向社會各界反映業主的意願和要求,監督和協助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履行物業服務合同。不具備獨立法人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