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幹部和中級(含中級)以下專業技術人員、工人,本人五千元,其配偶三千元,隨遷的未成年子女每人二千元。
(二)為解決兩地分居困難調入的人員,本人三千元,隨遷的未成年子女每人二千元。符合政策規定投靠撫養關系的人員,每人三千元。
(三)單位成建制搬遷的人員,每人六千元。
(四)外地企事業單位駐齊辦事機構和非省會城市人民政府駐齊辦事機構落戶的人員,每人五千元。
(五)經市人才交流部門批準,被企事業單位招聘的中級(含中級)以下專業技術人員,每人五千元。
(六)變籍、改分配的大學本科畢業生每人二千元,大學專科、中專、技校畢業生每人五千元。
(七)異地安置的退休幹部,本人三千元,隨遷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每人二千元。
(八)在本市領辦、創辦企業二年以上且壹年納稅五萬元以上的人員,本人三千元,其直系親屬二千元。
(九)被征用土地的“農轉非”人員,每人三千元。
(十)民辦教師轉公辦教師“農轉非”的,每人壹千元。
(十壹)符合政策規定的本市市區農業戶口轉為非農業戶口的,每人三千元。
(十二)落菜農戶口的,每人三千元。
(十三)符合政策規定的其他“農轉非”人員,每人五千元。
調入碾子山區、昂昂溪區和梅裏斯區的人員,容納費按上列標準減半征收。其中,在碾子山區、昂昂溪區、梅裏斯區居住不足五年又遷往龍沙區、鐵鋒區、建華區和富拉爾基區的,應按新遷往地的標準補齊容納費。第六條 進入市區落戶的下列人員,免征容納費:
(壹)經市組織部門批準,到黨政機關、事業單位任職的副縣級(含副縣級)以上職務的幹部及其符合規定的隨遷家屬。
(二)按國家計劃分配的大中專畢業生。
(三)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稱和從外地調入的具有碩士以上學位的人員及其符合規定的隨遷家屬。
(四)入學前在市區有常住戶口、畢業後分配到市區工作的技校畢業生。
(五)省會城市的人民政府駐齊辦事機構遷來市區落戶人員。
(六)按國家政策分配的復員退伍軍人、轉業幹部、安置在本市的軍隊離退休幹部、符合安置政策的軍隊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及其隨遷家屬。
(七)符合規定條件的隨軍家屬。
(八)在本市投資者的符合落戶條件的外地親屬。
(九)國外僑胞和港澳臺人員。
(十)出國前在市區有常住戶口的留學生、援外職工和使(領)館人員。
(十壹)入學前在市區有常住戶口,考入外地學校後退學、休學或被開除的學生。
(十二)市區下鄉插隊的知識青年及其子女。
(十三)勞改、勞教前在市區有常住戶口的刑滿釋放、勞教解除人員。
(十四)具有其他特殊情況,經市人口控制領導小組審核,經市政府批準免征容納費的人員。第七條 容納費可由有關單位繳納,亦可由個人繳納。第八條 市人口控制領導小組下設市容納費征收辦公室,負責容納費統壹征收工作。第九條 進入市區落戶的單位或個人,均應憑有關部門的遷入手續,到市容納費征收辦公室繳納容納費或辦理免征手續。
公安、糧食部門憑市容納費征收辦公室出具的證明辦理落戶手續、糧食關系。第十條 容納費按預算外資金管理,實行財政專戶存儲,專款專用,每年按3:4:3的比例,分別用於城市基礎設施、社會事業建設和糧食、公安等部門。第十壹條 容納費的使用計劃,由使用部門提出,經市計劃委員會綜合平衡,報市人民政府批準。第十二條 本規定由市人口控制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第十三條 本規定自壹九九五年六月壹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