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草案規定,在同等條件下,國家機關、事業單位應當優先錄用符合條件的殘疾人。
修訂草案規定,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集中與分散相結合的原則,多渠道、多層次、多形式安排具有壹定勞動能力、生活能夠自理、達到法定就業年齡的殘疾人就業,並采取優惠政策予以扶持,使殘疾人就業逐步普及、穩定、合理。在分散安排就業中,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民辦非企業單位必須按職工人數1.6%的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符合招聘錄用條件的殘疾人,應當予以錄用。國家機關、事業單位應當在同等條件下優先錄用符合條件的殘疾人。
3.具體地方可以撥打114咨詢當地殘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