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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招用童工違反了哪些法律規定?

雇用童工是違法的。根據《禁止使用童工條例》規定,用人單位使用童工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將對每使用壹名童工處以每月5000元的罰款。童工是指未滿16周歲的就業,任何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戶不得招用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對介紹16周歲以下未成年人就業的單位或個人,按每介紹壹人罰款5000元的標準進行處罰。拐賣童工、強迫童工、使用童工從事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高空、井下、放射性、劇毒、易燃易爆勞動,使用未滿14周歲的童工,或者造成童工死亡或者嚴重殘疾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禁止使用童工條例》第六條規定,用人單位使用童工的,由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對每使用壹名童工每月處以5000元罰款;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使用童工的,按照《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勞動保護條例》規定的罰款幅度,或者按照每個童工每月5000元罰款的標準,從重處罰。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還應當責令用人單位限期將童工送回原居住地給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所需交通、住宿費用全部由用人單位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