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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州市古城墻保護條例

第壹條為了加強古城墻保護,維護城市歷史風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國務院《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蘇州古城古城墻的保護、利用和管理。

本條例所稱古城墻,是指1949年以前修建的現存磚石城墻(含城門)、土城墻及其遺址、遺跡。

古城墻已被公布為文物保護單位和控制保護建築。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三條古城墻保護應當遵循統籌規劃、嚴格保護、合理利用、科學管理的原則。第四條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古城墻保護工作的領導和統籌協調,將古城墻保護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第五條市文化(文物)部門負責以下工作:

(壹)指導開展古城墻資源調查,制定分類保護等級,推薦公布文物保護單位,控制和保護建築;

(二)組織劃定古城墻的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

(三)組織古城墻的考古調查、勘探、發掘和研究;

(四)依法對屬於文物保護單位和控制保護建築的古城墻保護工程進行審計和管理;

(五)監督和指導古城墻的保護和利用;

(六)查處破壞古城墻的違法行為。

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組織編制古城墻保護規劃,將其納入蘇州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並對規劃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國土資源、園林綠化、公安、住房和城鄉建設、市容和市政(城市管理)、旅遊、環境保護、水利(水務)等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做好古城墻的保護工作。第六條姑蘇區人民政府具體負責蘇州古城古城墻的保護和管理工作。第七條古城墻的使用和管理單位是古城墻保護和管理的責任人;未利用和管理的古城墻,由姑蘇區人民政府確定管理單位,管理單位為保護和管理責任人。

保護管理責任人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壹)負責古城墻的檢查和清洗等日常工作;

(二)負責古城墻的維護和修繕;

(三)負責古城墻監測數據的收集和上傳,並制定應急預案;

(四)負責綠化管理和養護;

(五)古城墻保護的其他日常工作。

姑蘇區市人民政府應當與保護管理責任人簽訂保護協議,明確保護管理的內容和責任。第八條古城墻保護資金通過下列渠道籌集:

(壹)國家、省、市專項補貼;

(二)蘇州國家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專項資金;

(三)古城墻保護利用收入;

(四)社會捐贈;

(5)其他合法來源。第九條鼓勵單位和個人參與古城墻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勸阻和舉報破壞古城墻或者其他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

有下列行為之壹、貢獻突出的單位和個人,由市和姑蘇區人民政府給予表彰和獎勵:

(1)捐款捐物;

(二)征集、上交、捐贈古城墻的墻磚、碑刻等文物;

(三)開展古城墻保護的科學技術研究;

(四)有效制止破壞古城墻的違法行為;

(五)其他保護古城墻的行為。第十條未列為文物保護單位的古城墻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由市文化(文物)部門會同市城鄉規劃部門、姑蘇區人民政府在本條例施行之日起壹年內合理劃定,報市政府批準後向社會公布。第十壹條姑蘇區市人民政府應當在保護範圍和其他需要向公眾提示的區域的顯著位置設立古城墻保護標誌。

保護標誌應當載明古城墻的名稱、類別、建造年代、保護等級、保護範圍、建設控制地帶和保護管理責任人。第十二條古城墻保護範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壹)修建與古城墻保護無關的建(構)築物;

(二)從事可能影響古城墻安全的施工、爆破、鉆探、挖掘和堆放作業;

(三)在古城墻和保護標誌上刻畫、塗抹、張貼;

(四)傾倒垃圾、汙水;

(五)擅自在古城墻上打樁、掛線、打洞;

(六)從古城墻上取磚(石)土;

(七)儲存和使用易燃易爆物品;

(八)其他危害古城墻安全、風貌和環境的行為。第十三條在古城墻建設控制地帶內新建、改建、擴建建(構)築物,應當符合古城墻保護的相關規劃,其高度、形式、體量、色彩應當與古城墻的環境風貌相協調。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在辦理相關審批手續前,應當會同市文化(文物)主管部門和姑蘇區人民政府組織論證。

古城墻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內的合法建(構)築物,危及古城墻安全、破壞歷史風貌的,應當重建、拆除,並依法給予補償;現有違法建(構)築物應當依法拆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