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濰坊有養狗證。

結合山東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奎文區、濰城區、坊子區、寒亭區、高新技術開發區和經濟技術開發區的建成區。

第三條政府不鼓勵養犬,對養犬實行嚴格控制、嚴格管理和禁限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在各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畜牧、公安、城管執法、工商、衛生等部門。應當根據各自的職責,分工負責,密切配合。

(壹)畜牧部門負責犬只免疫、檢疫、防疫登記和犬只診療的監督管理,發放免疫證明和免疫標誌,供應動物用狂犬病疫苗,檢測、預防和控制犬只狂犬病疫情,及時向衛生部門提供疫情信息,明確需要公布的犬只種類和標準;

(二)公安部門負責查處養犬擾民行為,查處道路、廣場以外的其他公共場所非法攜犬行為,捕殺狂犬病,組織收容管理棄犬和無主犬;

(三)城管執法部門負責查處在道路、廣場上賣狗和非法攜犬的行為,查處養犬破壞環境衛生的行為;

(四)工商部門負責犬類經營活動的監督管理,查處違法經營活動;

(五)衛生部門負責人應當利用狂犬病疫苗的供應、接種和狂犬病患者的診治,預防和控制狂犬病在人群中的傳播。

第五條廣播、電視、報紙等新聞媒體應當做好養犬管理法律法規和衛生防疫知識的宣傳教育。

第六條街道辦事處負責指導物業小區居民委員會、業主委員會等組織,制定文明養犬公約,依法調解處理因養犬引發的鄰裏糾紛和安全隱患,開展依法養犬、文明養犬的宣傳教育活動。

第七條居民、業主及其他單位應當自覺遵守居民委員會、業主委員會制定的文明養犬公約。

第八條下列區域禁止養犬:

(1)機關、醫院辦公服務區;

(二)學校、幼兒園;

(3)單位的宿舍。

第九條禁止在限制區域內飼養不符合規定的犬只和大型犬。禁止養犬的品種、身高、體長標準,由畜牧部門確定並向社會公布。

第十條重要工廠、倉儲企業等飼養護衛犬,應經當地公安局批準,到畜牧部門辦理免疫、防疫等相關手續,並實施拴系或圈養。

第十壹條居民養犬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具有本市和本居住區常住戶口;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三)有單身家庭居住的固定住所,且住所在禁止養犬區域外。

第十二條符合養犬條件的,每戶限養壹只。

第十三條養犬人應當按照動物防疫的有關規定,帶犬到畜牧部門委托的動物防疫機構或者動物診所進行健康檢查,定期註射狂犬病疫苗,取得免疫證明後,持免疫證明到當地畜牧部門登記,領取免疫卡。登記的內容應當包括養犬人的姓名、住址、犬種及特征等。

第十四條犬只死亡或者失蹤的,養犬人應當在10日內到畜牧部門辦理註銷登記,交回免疫標誌。

第十五條養犬人不得虐待或者遺棄犬只。

養犬不得影響他人的正常工作、學習、生活和休息。影響他人正常工作、學習、生活和休息時,飼養單位和個人應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消除。

第十六條限制區域內的個人攜犬進行戶外活動時,應當佩戴犬只免疫牌。對於狗,應由成年人牽著,並應避開老人、殘疾人、孕婦和兒童。

第十七條養犬人攜犬出戶,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壹)不得攜犬進入政府機關、醫院、學校、兒童活動場所、體育場館、博物館、圖書館、影劇院、候車室、等候室、餐飲服務場所等公共場所和集會場所(犬類表演、展覽除外);

(二)不得攜犬乘坐除客運出租車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

(三)不準犬只在樓道、公共陽臺和公共綠地內便溺;犬只在戶外排泄的糞便,養犬人應當立即清除。

第十八條除本辦法第十七條第壹款規定外,其他公共場所的管理者有權禁止養犬人攜帶犬只(導盲犬、助養犬除外),但應當明確提醒養犬人。

第十九條疑似患狂犬病的犬只,犬主應當及時到動物檢疫機構對犬只進行檢疫。

公安部門應當依法對患有狂犬病的犬只采取相應的捕殺和治療措施;養犬人不得私自處理,嚴禁隨意丟棄、剝皮、食用或出售!!!!!!!!!!!!!!!!!!!!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