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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聘時不應該歧視乙肝病毒攜帶者,公民有什麽權利?

招聘中不歧視乙肝病毒攜帶者,體現了公民的平等就業權利。?乙肝病毒攜帶者和患者應區別對待。現在,中國有關部門出臺了壹系列保護HBV承運人、維護HBV承運人權益的政策。此外,明確指出乙肝攜帶者不是乙肝患者。

中國將取消乙肝攜帶者的入學和就業限制。關於這個問題,社會各界都在研究討論,希望能達成* * *認識,更好地維護乙肝病毒攜帶者的權益。

就業權益

我國《勞動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不得以傳染病為由拒絕錄用應聘者。我國衛生部、教育部和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也於2010年6月發布了相關通知,規定學校和用人單位在體檢中不能再檢查乙肝五項。

相關政策已經出臺,但執行情況確實不容樂觀。所有用人單位中只有十分之壹能夠執行這壹措施,乙肝病毒攜帶者的就業狀況不容樂觀。遇到HBV攜帶者就業歧視時,應向各地勞動保障部門、衛生行政部門投訴,維護自身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