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
第十條
直轄市、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其他設區的市(地、州、盟)應當按照精簡、效能的原則設立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負責住房公積金的管理和運營。縣(市)不設立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前款規定的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可以在有條件的縣(市)設立分支機構。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及其分支機構應當執行統壹的規章制度,進行統壹核算。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是市人民政府直屬的獨立事業單位,不以營利為目的。
第十壹條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壹)編制和執行住房公積金歸集和使用計劃;
(二)負責記錄職工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提取和使用情況;
(三)負責住房公積金的會計核算;
(四)批準住房公積金的提取和使用;
(五)負責住房公積金的保值和歸還;
(六)編制住房公積金歸集和使用計劃執行報告;
(七)承辦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決定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