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賣藥的條件是什麽?

藥師需要執業藥師證和健康證。

執業藥師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PRC)境內,其藥學技術人員通過全國統壹考試,取得執業藥師職業資格證書,並對其生產、經營、使用的藥品進行註冊,在執業過程中以及其他需要提供藥學服務的單位。執業藥師是負責提供藥學知識和服務的專業人員。藥師負責檢查醫生開出的幾種藥物之間是否存在藥物相互作用,並根據患者的病歷和醫生的診斷為患者推薦最合適的劑型和劑量。同時也會對患者進行用藥註意事項和用藥方法的教育。

城市藥店應配備不少於2名藥師及以上技術人員,其中1應為執業藥師、執業藥師或主管藥師;鄉鎮藥店應配備藥師以上人員;設在行政村的藥品零售企業應當配備藥師以上技術職稱或者經省轄市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培訓並取得上崗證的高中以上學歷人員。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

第十二條開辦藥品零售企業,應當向擬開辦企業所在地的市級藥品監督管理機構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直接設立的縣級藥品監督管理機構提出申請。受理申請的藥品監督管理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按照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的規定,結合當地常住人口的數量、地域、交通狀況和實際需要進行審查,作出是否同意配制的決定。擬設企業籌建完成後,申請人應當向原審批機關申請驗收。原審批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根據《藥品管理法》第十五條規定的啟動條件組織受理;符合條件的,發給《藥品經營許可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