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報考人員只能報考壹個職位。報考人員通過資格初審後不得變更,在已通過資格初審的崗位參加考試。
3.報考人員必須認真閱讀簡章,仔細對比崗位招聘資格後方可報名,並對自己的報名資格和所提供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4.符合崗位資格條件的報名人數與該崗位應聘人數之比低於3:1的,原則上應減少該崗位應聘人數或取消該崗位招聘。特殊情況需要降低比例的,由招聘單位提出意見報區民政局研究同意後另行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