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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測繪工作管理辦法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加強我市測繪(以下簡稱測繪)管理,充分發揮測繪工作在國民經濟建設中的開拓和保障作用,根據國家和省有關測繪管理的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淄博市測量管理辦公室是市人民政府行使測量管理工作的職能部門。區、縣政府可指定有關部門或單位管理所轄的調查工作,並在業務上接受市調查管理處的指導。第三條淄博市勘測管理處的主要職責是:

(壹)根據國家和省、市有關調查管理規定,制定我市具體實施辦法。

(二)負責制定並組織實施我市調查規劃。

(三)組織布局,完善平面。高程控制網,組織、管理和維護其管轄範圍內的測量標誌。

(四)組織、實施和管理比例尺為1/500、1/1000、1/2000、1/5000的地形測繪;組織編制、申報和出版我市各種比例尺的地形圖、普通地圖、專題地圖和地圖集。

(五)組織實施和管理城市規劃定線、建設工程定線、土地劃撥、市政工程、地籍、地下工程、重點工程勘察和建設工程驗線及竣工驗收。

(六)組織實施和管理工程地質、供水水文地質和城市環境地質調查。為城鄉規劃建設提供各類水文地質和工程地質資料及圖件。組織編制和出版本市水文地質和工程地質系列圖。

(七)負責調查市場管理、調查業務技術管理、調查成果管理,組織協調地方調查項目。

(八)負責勘察單位的勘察資質審查。

(九)協助計量部門做好測繪儀器標準計量管理工作。

(十)組織勘察行業技術法規、技術創新項目和新技術推廣的審批。組織調查工作經驗交流。第二章勘察市場管理第四條鼓勵外地勘察單位通過公平競爭在我市承擔勘察任務。凡來我市承擔勘察任務的外來勘察單位,均由市勘察管理部門管理。第五條勘察單位(包括軍事勘察單位)必須持有勘察資質證書、營業執照、收費許可證,並經市勘察管理處登記後,方可在批準的業務範圍內承擔勘察業務。第六條在我市承擔勘察任務的單位,應按規定到市勘察管理處進行項目登記,取得項目登記證後,方可實施項目的勘察工作。第六條在我市承擔勘察任務的單位,應按規定到市勘察管理處進行項目登記,取得項目登記證後,方可實施項目的勘察工作。第八條外國勘察單位經市勘察管理部門批準,可以在我市設立常駐基地。已經建立的,由勘測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進行審查,並辦理相關確認手續。第九條勘察單位必須嚴格按照資質等級和業務範圍承擔任務。嚴禁無證勘察和代簽圖紙。第十條勘察單位必須取得收費資格,並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收費標準。第三章測繪業務技術管理第十壹條測繪單位在我市承接下列測繪項目,由市測繪管理處審批。

(壹)單獨建立的水準控制測量,控制面積小於200平方公裏;

(2)50平方公裏以內的1/5000比例尺地形測量,1/200、1/1000、1/500比例尺地形測量;

(三)市級重點工程測繪項目;

(四)涉外建設項目測繪資料的初審;

(五)地籍測量、規劃定線、建築定線、土地劃撥測量、市政工程測量、地下工程測量等城市工程測繪。第十二條實行統壹的平面坐標、高程系統和地圖分幅、編號。

新征用土地的公共與民用建築工程的放線應實行坐標定位管理。坐標定位工作由市測量管理辦公室組織實施。對未經坐標定位測量的工程,城鄉建設管理部門不予辦理開工手續。第十三條地籍測繪工作由市測量管理處實行歸口管理。地籍測繪單位的資質認證和質量監督實行統壹管理。

縣界界線的測繪應當由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授權的測繪單位進行。第十四條公共與民用建築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委托具有勘察資質的單位按照規範進行工程地質勘察,在未取得工程地質勘察報告前,不得委托設計。第十五條測繪單位使用的測繪儀器應定期移交給計量檢測主管部門授權的單位進行標準計量檢測。檢驗不合格的儀器不得用於測繪生產。第四章調查結果管理第十六條我市實行調查結果檢查考核管理制度。

(壹)本市轄區內的調查單位按分工性質完成的指令性調查任務,由下達任務的主管部門進行考核。

(二)凡勘測成果用於城鄉規劃、建設、土地和房產管理的,勘測單位(或建設單位)必須向市勘測管理處報驗。經驗收合格後,加蓋淄博市勘測管理處“資料審查審核專用章”後方為有效。

(三)對不合格的調查結果責令實施單位返工。因勘察質量問題造成工程事故或重大損失的,由有關部門進行調查。檢驗部門應嚴格按照規定進行檢驗,檢驗部門應對檢驗本身出現的問題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