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有愛心、自願從事公益事業,熱愛孤殘兒童;
2.夫妻和睦,年齡在35歲-55歲之間;
3.寄養媽媽具備初中(含)以上學歷,有良好的表達、閱讀、書寫能力,能接受各項培訓;
4.有養育子女的經驗,親生子女已經具備獨立生活能力,不與父母***同生活(探親除外);
5.夫妻雙方身體健康,無傳染性疾病,無不良嗜好(如賭博、酗酒、吸毒等);
6.寄養媽媽須全職照顧孩子,不得在外兼職,寄養爸爸可以在外工作,業余時間協助媽媽管理;
7.寄養家庭自備住房(至少為兩居室),居住地距離兒童福利院較近,車程在10分鐘以內;
8.曾從事過護士、教師、保育員、護理員等職業的媽媽優先考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