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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四川省公安機關考試錄用人民警察公告

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公務員法》、《公務員錄用規定(試行)》和《關於地方公安機關錄用人民警察實行省級統壹招考的意見》等規定,按照公開、平等、競爭、擇優的原則,全省公安機關面向社會公開考試錄用人民警察5818名,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本公告同時在四川人事信息網www.scrs.gov.cn、四川人事考試網www.scpta.gov.cn和四川警察網www.scga.gov.cn發布):

壹、招收單位及名額

 全省公安機關計劃公招民警5818名。其中:成都1834名,自貢160名,攀枝花170名, 瀘州150名,德陽250名,綿陽250名,廣元230名,樂山130名, 遂寧140名,內江140名,南充255名, 廣安180名, 達州245名, 巴中190名,宜賓140名,雅安160名, 眉山130名,資陽180名,甘孜320名,阿壩50名,涼山400名;省公安廳114名。

 2009年全省統壹招警職位主要包括綜合管理、公安專業、特殊專業和其他專業職位。其中特殊專業職位包括:刑事技術(法醫、痕跡檢驗、理化檢驗、文件檢驗、影像技術、聲紋檢驗、電子物證檢驗、心理測試技術、警犬技術)、行動技術、計算機安全監察、交通安全、獄內監控、社會防範技術、外語及少數民族語言翻譯、金融證券、信息通信技術、犯罪情報信息、特警。

 具體招考職位及名額見各地招警公告和簡章。

 二、招考對象和範圍

 (壹)招考對象。

 符合職位要求的社會在職、非在職人員均可報考。其中:綜合管理職位招收大專及以上學歷人員;公安專業職位招收具備大專及以上學歷的警察院校畢業生;特殊專業及其他專業職位主要招收具備本科及以上學歷或中級及以上專業技術職稱的人員,個別特殊專業職位及少數民族地區招考職位學歷可放寬到中專(高中)。

 報考人員必須在面試資格復審前取得職位要求的畢業證等相關證書。

 (二)招考範圍。

 具備本科及以上學歷的人員面向全國招考,大專及以下學歷的人員限本省常住戶口或生源地。

 三、報考條件

 (壹)具有中華人民***和國國籍,享有公民政治權利。

 (二)擁護中國***產黨的領導,擁護中華人民***和國憲法,熱愛社會主義。

 (三)遵紀守法,具有良好的品行,具有為人民服務的精神。

 (四)年齡在18周歲以上、30周歲以下(1991年7月31日以前、1979年7月31日以後出生)。

 (五)具有正常履行職責的身體條件。特殊專業職位的體檢可按《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準(試行)》或《公安機關錄用人民警察體檢項目和標準》進行,具體適用標準及身高、視力等相關要求見省公安廳和各市(州)公告。其他職位的體檢按人事部、公安部《公安機關錄用人民警察體檢項目和標準》執行,其中身高要求男性1.68米以上(1999年及以前入學的省內公安警察院校男性畢業生1.65米以上),女性1.58米以上;左右單眼*視力均在4.8以上。

 (六)具有職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

 (七)符合《中華人民***和國公務員法》第六十八條有關回避的規定。

 (八)符合公務員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九)國家有其他特殊規定的,從其規定。

 (十)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得報考人民警察:

 1.受過刑事處罰、治安處罰、勞動教養、少年管教的;

 2.有犯罪嫌疑尚未查清的;

 3.曾被辭退或被開除公職的;

 4.道德敗壞,有偷竊等不良行為的;

 5.配偶、直系血親和對本人有重大影響的旁系血親、近姻親、其他社會關系中有被判處死刑或者正在服刑或者在境內外從事*我國政權活動的;

 6.配偶、直系血親和對本人有重大影響的旁系血親、近姻親、其他社會關系中有犯罪嫌疑,已立案尚未結案的;

 7.在人事考試中違規違紀被取消公務員錄用考試資格的;

 8.批準錄用後拒不到用人單位報到被取消公務員報考資格未滿三年的;

 9.在試用期內的新錄用公務員、現役軍人以及有法律規定不得錄用為公務員(人民警察)的其他情形的。

 招考職位要求的具體對象、範圍、條件等見各地公告。

 四、報名及資格初審

 本次考試采用網絡方式報名。網絡報名工作由省人事廳考試中心統壹組織,省公安廳和各市(州)公安局分別負責本單位(本地)招考職位的資格審查工作。資格審查包括網絡報名時的資格初審、面試前的資格復審及考察工作中的資格確認三個環節。在任壹環節中發現報考者不符合職位條件的,公務員主管部門均可取消其報考或錄用資格。

 (壹)網絡報名。網絡報名時間為2009年8月2日-8月9日,報名網站統壹為四川人事考試網(www.scpta.gov.cn)。報名按以下程序進行:

 1.選擇職位。報考者登錄網站,認真閱讀“公告”、 “公招簡章”等,了解招考職位的具體情況,選擇符合條件的職位報名。報名網站每天公布各職位報考人數,供考生報名時參考。

 2.填報信息。報考者按網絡提示進行註冊,如實、準確填寫《四川省公開考試錄用公務員報考信息表》,並按網上提示上傳JPG格式、20K左右的近期免冠證件照片。報考者如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的,公務員主管部門取消其錄用資格,所造成的壹切損失由本人承擔。報考者應在填報信息2個工作日後登陸網站查詢是否通過資格初審和照片質量檢查。資格初審合格者按網絡提示打印《四川省公開考試錄用公務員報考信息表》兩份,供資格復審時使用。

 (二)資格初審。招考單位根據報考者在網絡上填報的材料、上傳的照片,嚴格對照職位要求,在網上進行資格初審,並在報考者報名後的2個工作日內提出審查意見。對符合報考條件的,不得拒絕報名;對審查不合格的,應說明理由;對照片質量不符合要求的,應提示考生重新上傳照片。全部資格初審工作應於8月11日前結束。對通過資格審查的人員,審查單位應下載並打印考生報名信息,供資格復審和考察時使用。資格初審不合格的,不能參加考試。

 (三)網上繳費。初審合格且照片質量合格的考生,在2009年8月3日—8月12日登錄網站的相關頁面繳費(按照四川省財政廳、四川省物價局川價費〔2003〕237號文件規定,筆試考務費每科50元、心理素質測試費80元)。報考者只能選擇壹個職位繳費。網絡報名成功後未在規定時間內繳費者,視為自動放棄。

 凡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考生,可全部減免考試考務費:

 1.根據《國務院關於在全國建立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國發〔2007〕19號)、《中***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關於推進城鄉社會救助體系建設的意見》(川委發〔2005〕9號)和《四川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實施辦法》規定的享受國家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城鎮、農村家庭考生;

 2.《中***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四川省農村扶貧開發規劃(2001—2010年)>的通知》確定的農村絕對貧困家庭考生;

 3.父母雙亡、父母壹方為烈士或壹級傷殘軍人,且生活十分困難家庭考生;

 4.因疾病、意外災難等導致壹時不能維持基本生活的特殊困難家庭考生。

 符合上述第壹種情形的特困考生憑縣(市、區)民政部門發放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證明、特殊困難證明;符合上述第二、四種情形的特困考生憑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和學校學生處出具的農村特困家庭證明、特殊困難證明;符合上述第三種情形的特困考生憑民政部門出具的父親或母親烈士證明、父親或母親壹級傷殘軍人證,當地派出所出具的父母雙亡證明等有效證件材料辦理減免手續。符合上述減免條件的考生,應在網上報名時先繳費,筆試考試後,在9月7日至9月21日(節假日和雙休日除外)憑有效證件和規定材料、準考證原件及復印件到報考單位所在地市(州)人事考試中心辦理退費手續,報考省公安廳的,到四川省人事人才考試測評基地退費。考生未在規定時間內辦理減免手續的,視為自動放棄。

 (四)打印準考證。報名成功並繳費的考生,憑身份證號、姓名,於2009年8月31日9:00-9月5日24:00登錄網站打印本人準考證,並在考試當天持本人準考證和身份證(不含過期臨時身份證和過期身份證、身份證復印件)到指定考點參加考試。逾期不打印準考證而影響考試的壹切責任由考生自負。

 五、考試組織

 考試分為筆試、專業測試(僅限部分特殊專業職位)、心理素質測試、面試和體能測試。經資格初審合格的報考者均可參加筆試、專業測試和心理素質測試。

 考試總成績按滿分100分計算,其中筆試和專業測試成績占總成績的70%,面試成績占總成績的30%。少數民族地區個別職位需加試少數民族語言筆試的,考試方法及分值比例在本市(州)公告中明確。

 心理素質測試和體能測試不計算分值,成績分為合格與不合格。特殊專業職位是否進行體能測試,由各地確定。

 (壹)筆試和專業測試。

 筆試時間為2009年9月6日(具體時間及筆試地點見《準考證》),專業測試時間為9月7日至8日(具體測評時間、地點由各市州公安機關另行公布)。筆試和專業測試成績於2009年10月23日公布,考生也可通過四川人事考試網進行查詢。考生如對自己的考試成績有疑問,可於10月25日前通過四川人事考試網申請網上查分,查分結果於10月29日在該網站公布。進行專業測試的職位及測試方法見各地公告。

 公安專業職位筆試科目為《行政職業能力傾向測驗》和《公安基礎知識》,分別占總成績的30%、40%。加試專業測試的特殊專業職位筆試科目為《申論》、《行政職業能力傾向測驗》,分別占總成績的15%、15%,專業測試占總成績的40%。不加試專業測試的特殊專業職位筆試科目為《申論》、《行政職業能力傾向測驗》,分別占總成績的35%。其他職位筆試科目為《申論》、《行政職業能力傾向測驗》、《公安基礎知識》三科,分別占總成績的25%、25%、20%。

 根據***青團中央、教育部、財政部、人事部《關於做好2004年大學生誌願服務西部計劃工作的通知》(中青聯發〔2004〕16號)和有關規定,截止報名時,參加大學生誌願服務西部計劃服務期滿考核合格的考生可享受筆試公***科目成績***加5分的優惠政策。具體加分辦法為:報考公安專業職位的,《行政職業能力傾向測驗》加5分;報考其他職位的,《行政職業能力傾向測驗》和《申論》各加2.5分。所加分值按規定比例折合後計入筆試成績。

 根據四川省委辦公廳、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引導和鼓勵高校畢業生面向基層就業的實施意見》(川委辦〔2005〕34號)規定,參加國家、我省和市(州)“三支壹扶”計劃、“大學生誌願服務西部計劃”以及“農村義務教育階段學校教師特設崗位計劃”的誌願者,截止報名時,在農村(指縣級及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區以外的鄉村中小學、鄉鎮衛生院、中小企業、非公有制單位和村組基層組織等)、社區(指社區基層組織和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站等)連續工作2周年及以上且服務期滿的,每工作滿1周年且經縣級組織、人事部門考核合格,按比例折合後的筆試成績加1分,不超過5分。安排在鄉鎮和街道機關、事業單位工作的上述三類誌願者,截止報名時,連續工作2周年及以上且服務期滿的,1年中在村組和社區工作累計滿6個月以上的,視為1年農村、社區工作經歷,按上述辦法加分。

 因戰或因公致殘被評為六級傷殘的公安民警的子女,在其筆試成績折合後加3分;榮立個人壹等功的公安民警的子女,在其筆試成績折合後加2分。

 榮立個人壹等功的公安警察院校畢業生,在其筆試成績折合後加2分。

 以上加分項目不累加,符合兩個及以上加分規定的,按加分規定加分。

 按照《中華人民***和國公務員法》第十壹條關於“民族自治地方依照前款規定錄用公務員時,依照法律和有關規定對少數民族報考者予以適當照顧”的規定,對報考甘孜州、阿壩州、涼山州和少數民族自治縣職位的少數民族考生,在筆試成績折合後加1分。

 在抗震救災中表現突出的人員,在報考重災縣(市、區)職位時,受到縣(市、區)、市(州)黨委、政府和市(州)機關、省級機關表彰的人員,在筆試成績折合後加2分,受到省委、省政府和國家部委及以上表彰的,在筆試成績折合後加3分;報考其他縣(市、區)職位時,受到縣(市、區)、市(州)黨委、政府和市(州)機關、省級機關表彰的人員,在筆試成績折合後加1分,受到省委、省政府和國家部委及以上表彰的,在筆試成績折合後加1.5分。重災縣(市、區)指:汶川縣、北川縣、綿竹市、什邡市、青川縣、茂縣、安縣、都江堰市、平武縣、彭州市、理縣、江油市、廣元市利州區、廣元市朝天區、旺蒼縣、梓潼縣、綿陽市遊仙區、德陽市旌陽區、小金縣、綿陽市涪城區、羅江縣、黑水縣、崇州市、劍閣縣、三臺縣、閬中市、鹽亭縣、松潘縣、蒼溪縣、蘆山縣、中江縣、廣元市元壩區、大邑縣、寶興縣、南江縣、廣漢市、漢源縣、石棉縣、九寨溝縣等由國家有關部委明確的39個縣(市、區)。

 在本次報考前已享受加分照顧錄用為公務員(包括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的考生,參加本次招考不再加分。

 考生同時符合上述加分規定的,折合後加分總分值不超過5分。

 符合加分條件的報考人員,須於2009年9月8日前將準考證復印件及相關證明材料原件(參加大學生誌願服務西部計劃服務期滿考核合格者,須攜帶鍛煉所在地縣級以上團委出具的證明和考核材料;在農村、社區連續工作或服務2年以上的高校畢業生,須攜帶工作地所在縣級組織或人事部門關於其工作經歷、工作年限的證明材料和考核材料;民警子女須攜帶傷殘等級證書、立功受獎證書和親屬關系證明等材料;公安警察院校畢業生須攜帶立功受獎證書;符合加分規定的少數民族考生持身份證或戶口薄;抗震救災表現突出人員持立功受獎證書或表彰文件)送交所報考的市(州)公安局政治部,報考省公安廳的直接送省公安廳政治部人事處。未在規定時間內提交證明材料的,視為自動放棄加分資格。

 (二)心理素質測試。

 所有考生均進行心理素質測試。心理素質測試采取筆試方式,於9月6日進行,測試結果與筆試成績同時公布。

 (三)資格復審及面試。

 在參加了筆試(加試專業測試的職位,還須參加專業測試)且心理素質測試合格的人員中,按照進入資格復審人數與職位錄用名額3:1的比例,根據考生折合後的筆試成績(加試專業測試的職位,根據考生折合後的筆試與專業測試總成績)從高分到低分依次確定進入資格復審人員,並於10月30日由各市(州)公布。最後壹名並列的可壹並進入資格復審。進入資格復審人員達不到3:1的,可根據實際情況,將參加筆試(加試專業測試的職位,還須參加專業測試)且心理素質測試合格者全部確定為進入資格復審人員。資格復審統壹於2009年11月1日—11月3日進行,具體安排分別由省公安廳和各市(州)公安局提前通知。

 進入資格復審的考生,應攜帶以下手續於指定的時間到指定的地點進行資格復審:

 1.身份證。

 2. 《四川省公開考試錄用公務員報考信息表》壹份(貼上照片)。

 3.畢業證、學位證(明確了學位要求的職位)。

 4.報考要求具備中級及以上專業技術職稱的職位的考生,出具專業技術職稱證書;報考要求具備本省常住戶口或生源地的職位的考生,出具戶籍證明。

 5.新就業的企事業單位的大中專畢業生,試用期(見習期)未滿參加本次招考的,須出具所在單位同意其報考的手續。

 6.公安部門、監獄勞教系統,國家安全部門、機要部門的人員,須按照人事管理權限出具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同意其報考的手續。

 7. 未滿5年最低服務年限的在職公務員,須由工作單位出具組織人事部門同意其報考的手續。

 8.委培生、定向生須由原委培、定向單位出具同意報考的手續。

 9.招考單位要求的其他手續。

 10.國家有其他特殊規定的,從其規定。

 資格復審合格者,發給面試通知書;資格復審不合格者,取消面試資格。在資格復審中出現的缺額,依次遞補。

 面試時間為2009年11月7日-9日。經資格復審合格的人員,憑本人身份證和面試通知書參加面試。面試具體事項由省公安廳和各市(州)分別通知。為保證面試公平、公正進行,面試前考生抽簽決定面試順序,評委抽簽決定面試分組。

 進入面試的人員另行繳納面試考務費80元。

 (四)體能測試。

 除已明確了不進行體能測試的部分特殊專業職位外,其他職位參加了面試的人員均參加體能測試。體能測試原則上安排在面試結束後3日內進行,由省公安廳和各市(州)委政法委、人事局、公安局按《公安機關錄用人民警察體能測評項目和標準》規定分別組織實施,兩項及以上達標者為合格,其中特警和少數民族地區的體能測試標準,由所在市(州)結合實際提出意見,報省委政法委、省公安廳同意後實施。體能測試應在具備條件的學校等地點全封閉進行。體能測試的具體時間、地點,由省公安廳和各市(州)分別通知。體能測試分已滿25周歲組和未滿25周歲組進行,考生是否滿25周歲以本人體能測試的日期為準。

 六、體檢、考察

 面試和體能測試結束後,在體能測試合格的人員中(不進行體能測試的職位為在參加了面試的人員中),根據錄用職位及名額,按照考試總成績從高分到低分(考試總成績相同的,以筆試成績高低確定名次;筆試成績相同的,先後以專業測試、《行政職業能力傾向測驗》、《申論》、《公安基礎知識》成績高低的順序確定名次),等額或差額確定體檢人選,具體辦法和體檢標準見各市(州)公告、招考簡章和省公安廳招考簡章。對實際參加面試人數達不到該職位錄用名額3倍的職位,由省上在體能測試結束後按總成績劃定合格線,各地在合格線內擇優確定體檢、考察人員。體檢須在二級甲等以上綜合性醫院進行。招考單位或考生對體檢結論有疑問的,可在接到體檢結論通知之日起2日內提出復檢要求。復檢只進行壹次,體檢結論以復檢結果為準。對體檢合格人員,根據各職位錄用名額,按考試總成績從高分到低分依次等額確定考察人選。體檢、考察出現的缺額,可依次遞補。具體安排由省公安廳和各市(州)分別通知。

 七、公示

 確定擬錄用人員後,由省公安廳和各市(州)分別進行公示。公示期間接受社會監督舉報,期限為7天。公示內容包括擬錄用人員的姓名、性別、準考證號、畢業院校(或原工作單位)、專業、考試成績、擬錄用職位和監督舉報電話。舉報者應以真實姓名反映問題,並提供必要的調查線索。公示7天後,沒有反映或反映的問題不影響錄用的,辦理錄用手續;對反映有嚴重問題並查有實據的,不予錄用;對反映有嚴重問題,但壹時難以查實或難以否定的,暫緩錄用,待查清後再決定是否錄用。公示出現的缺額,可依次遞補。

 八、錄用審批及試用期

 (壹)經公示合格者,由人事部門按規定辦理錄用審批手續,由招錄單位通知被錄用者。

 被錄用人員憑錄用通知辦理有關手續,按照單位通知的時間報到。超過規定時間不報到者,取消錄用,並在三年內取消其再報考公務員的資格。

 已報考省內其他機關,因未獲錄用通知而參加本次招警的考生,在本次錄用審批手續辦理前已被其他機關錄用為公務員的(以用人單位通知的時間為準),本人應主動終止參加本次考錄,本次招考的單位不予錄用。

 (二)新錄用的人民警察,試用期為壹年。試用期滿,經招錄機關考核合格的,予以正式任職、評授警銜。試用期間或試用期滿不合格的,取消錄用。非公安警察院校畢業的新錄用人員須接受公安民警初任培訓,培訓不合格的人員,取消錄用。

 九、紀律與監督

 本次考錄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和國公務員法》、《公務員錄用規定(試行)》和《四川省考試錄用國家公務員暫行辦法》等有關規定執行,各市(州)設立考錄監督小組,並公布監督人員姓名及聯系電話,歡迎社會各界予以監督。

 本公告由省人事廳負責解釋。本公告未盡事宜,請查詢各市(州)《公招公告》,各市(州)公告由各市(州)人事局負責解釋。

 四川省委政法委監督電話:(028)86301685

 四川省人事廳監督電話:(028)86617972

 四川省公安廳監督電話:(028)86301165、86301740

 二OO九年七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