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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石家莊市河道公園管理條例》全文。

2018《石家莊市河道公園管理條例》全文。

石家莊市城區河道公園管理條例

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為了促進人與自然和諧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城市河道公園,是指根據城市總體規劃,依托人工河道或者改造後的自然河道,由植物、水體及相關設施構成,向公眾開放,以遊憩為主要功能,具有泄洪和防災功能的景觀綠地。

第三條本條例適用於本市市區範圍內民心河、太平河等城市河道公園的規劃、建設、維護和管理。

第四條城市河道公園管理應當遵循科學規劃、統壹管理、合理利用、確保安全的原則。

第五條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本條例對城市河道公園實施統壹管理。

市規劃、國土資源、建設、城管、環保、公安、水利、財政、價格、交通、文化、體育等行政管理部門和有關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城市河道公園的管理工作。

第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愛護城市河道公園的設施、水體和綠地,維護城市河道公園的秩序,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進行勸阻或者舉報。

第七條市人民政府應當將城市河道公園建設項目資金和管護經費納入市級財政預算。

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通過市場化、社會化運作方式組織河道公園的建設和管理。

市人民政府鼓勵單位和個人通過捐贈、義務勞動或者認建認養等方式,參與城市河道公園的開發、建設和維護。

第二章規劃與建設

第八條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城市總體規劃,會同市規劃、國土資源、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門編制城市河道公園詳細建設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

有關部門在編制涉及城市河道公園的各類規劃時,應當事先書面征求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

第九條城市河道公園建設紅線內的新建、改建、擴建項目,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城市河道公園修建性詳細規劃編制項目方案,報市人民政府審批,並按照規定辦理其他相關審批手續。

現有建(構)築物在城市河道公園建設紅線確定前不符合河道公園修建性詳細規劃的,應當逐步退出城市河道公園建設紅線。

第十條城市河道公園紅線範圍內的建設項目應通過招標確定設計、施工和監理單位。

城市河道公園建設紅線內建設項目的設計、施工、監理應當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

第十壹條。在城市河道公園建設紅線範圍內修建和維護橋梁、涵洞等設施,安裝管線、建(構)築物、堆放物料的,應當書面征求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並按照規定辦理相關審批手續。

第十二條經批準在城市河道公園建設紅線內進行建設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保護建設範圍內的設施和環境。拆遷城市河道公園設施,應當在工程竣工後恢復原狀,由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組織驗收。無法恢復原狀的,應當支付設施補償費。損壞城市河道公園設施的,應當予以賠償。

第十三條在城市河道公園建設紅線內,按照維護河道公園景觀和防止水汙染的原則,劃定控制地帶,並納入城市河道公園建設規劃管理範圍。城市河道公園的控制地帶由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具體劃定。

第十四條市發展改革、規劃、國土資源、環境保護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嚴格控制在城市河道公園內建設影響景觀、整體功能、周邊環境以及可能造成水體汙染的項目。

審批城市河道公園建設紅線外控制地帶的建設項目規劃時,沒有詳細規劃的,應當書面征求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

第十五條城市河道公園的配套服務設施,應當與河道公園的景觀、風貌和整體功能相適應。

城市河道公園配套服務設施的建設方案,經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後,報市人民政府批準。

第三章保護和管理

第十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城市河道公園建設紅線內的綠地性質,不得侵占綠地或者破壞綠地的地形、地貌和植被。

因城市建設規劃調整,確需征用城市河道公園建設紅線內綠地的,應當制定綠地置換方案,由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城市規劃、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意見,經市人民政府同意後,按照綠地規劃建設審批程序辦理置換審批手續。

第十七條因城市建設或其他特殊需要臨時占用城市河道公園綠地紅線內或砍伐、修剪樹木的,按規定辦理相關審批手續。

第十八條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節約用水、合理開發水源的原則,制定城市河道公園用水計劃。

城市河流公園的補水應充分利用再生水、雨水等可利用的地表水源。

第十九條城市河道公園建設應當符合防洪要求。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制定防洪預案,在汛期保持河道安全水位,及時觀測水情,根據防汛指揮機構的調度,保證排水泄洪暢通。

第二十條在城市河道公園建設紅線內舉辦經營活動,申請舉辦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提出活動方案,報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批,並按照有關規定繳納費用,納入政府收費管理範圍。主辦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加強管理,維護正常秩序和整潔優美的環境,不得汙染水體。

第二十壹條在市區河道公園內舉辦非經營性活動,申請組織的單位或個人,應提出活動方案,報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大型活動應當經市公安和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核,並報市人民政府批準。

主辦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按照批準的時限、區域和內容從事活動,不得擅自擴大活動場地、改變活動內容和延長活動時間。

第二十二條在城市河道公園建設紅線範圍內進行考古發掘或者生態、生物科學研究的,應當事先征求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造成損害的,應當予以賠償。

第二十三條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城市河道公園的植被管理和病蟲害防治,保持樹木成活率在95%以上,保存率達到80%以上。

第二十四條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城市河道公園設立界樁和安全警示標誌,完善安全設施,定期組織檢查,發現損壞及時修復,確保設施完好。

第二十五條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河道公園水體和水質的管理,定期進行水質檢測。

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清淤,及時打撈漂浮物,保持水體清潔,防止水汙染,使水質達到國家規定的景觀和娛樂水質標準。

第二十六條城市河道公園的維護和管理,應當通過市場化方式,招標選擇運營團隊。

第二十七條城市河道公園建築紅線內禁止下列行為:

(壹)利用樹木搭建或者圍蔽樹木,利用樹木或者設施懸掛、拴系物品;

(二)隨地吐痰、便溺和亂扔垃圾;

(三)損壞花木、采摘花果、采集種子、踐踏綠地、塗抹、張貼、刻畫建築物、設施、樹木、道路;

(四)擅自在綠地內駕駛、停放各類車輛,在永路駕駛、停放機動車輛;

(五)割草、采藥、放養畜禽;

(六)焚燒垃圾、樹葉和其他雜物;

(七)機動車輛進入海灘;

(八)捕殺、傷害動物;

(九)損壞和移動界樁、安全警示標誌、設施,擅自爆破、挖沙、取土、耕作;

(十)擅自傾倒垃圾、渣土,設置垃圾點,堆放物料;

(十壹)擅自設置經營攤點;

(十二)其他損害市區河道公園綠地、設施和環境衛生的行為。

第二十八條城市河道公園水域禁止下列行為:

(壹)遊泳、滑冰;

(二)擅自劃船和進行其他娛樂活動;

(三)洗滌汙染水體的物品;

(四)擅自引水;

(五)占用水域進行養殖、捕魚、炸魚、電魚,在非指定區域捕魚;

(六)投擲雜物、傾倒積雪、垃圾和廢棄物;

(七)使用魚藥、農藥或者傾倒有毒有害物質;

(八)向水體排放汙水;

(九)擅自啟閉水閘、擡壩袋、調節水位;

(十)其他損害和汙染水體的行為。

第二十九條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保持城市河道公園整潔,設施設備完好,標誌文字規範,設置合理,花草樹木養護管理規範。

第三十條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培訓執法人員,實行持證上崗。執法人員應當文明執法,禮貌待人,熱情服務。[1]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壹條違反本條例第十壹條規定的,由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恢復原狀或者采取補救措施,並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二條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第壹款規定的,由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恢復原狀,並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限期拆除侵占綠地的建(構)築物。

第三十三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規定,未經批準砍伐樹木的,由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並處所砍伐樹木價值五至十倍的罰款;擅自占用綠地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恢復原狀或賠償損失,並處占用綠地價值五至十倍的罰款,占用綠地的建(構)築物限期無償拆除。

第三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規定的,由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賠償造成的損失,並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予以警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並處以下罰款:

(壹)依樹搭建或圈圍樹木,利用樹木或設施吊掛、拴物,隨地吐痰、便溺、亂扔垃圾的,處以十元罰款;

(二)損壞花草樹木、采摘花果、采集種子、踐踏綠地、塗抹、張貼、刻畫在建建築物、設施、樹木和道路,擅自在綠地內行駛或者停放各類車輛,在永路行駛或者停放機動車的,處以20元以下罰款;

(三)割草、采集藥材、放養畜禽的,處以十元至五十元罰款;

(四)焚燒垃圾、樹葉等雜物,機動車輛進入海灘的,處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五)捕殺、傷害動物的,處以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六)損壞、移動界樁、安全警示標誌和設施,擅自爆破、挖沙、取土、養殖的,責令恢復原狀,並處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七)擅自傾倒垃圾、渣土,設置垃圾點或者堆放物料的,責令清除,並處5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八)擅自設置經營攤點的,責令清除,並處壹千元以上壹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六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的,由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並分別給予以下處罰:

(壹)遊泳、滑冰或者進行其他娛樂活動,經勸阻無效的,處以五十元罰款;

(二)擅自劃船的,處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三)洗滌汙染水體的物品,處以壹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四)擅自引水的,按每立方米100元的標準處以罰款,不易確定引水量的,處以500元至5千元罰款;

(五)占用養殖水域的,處以壹千元以上壹萬元以下罰款;在非指定區域捕魚經勸阻無效的,處以五十元罰款;炸魚、炸魚、電魚的,處以五十元至五百元罰款;

(六)投擲雜物的,處以五十元罰款;傾倒積雪、垃圾和廢棄物的,責令清除,並處5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七)使用魚藥、農藥或者傾倒有毒有害物質的,責令采取補救措施,並處以壹千元以上壹萬元以下罰款;

(八)向水域排放汙水的,處以壹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後果的,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九)擅自啟閉閘門、擡壩袋、調節水位的,處以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七條違反本條例規定,造成河道公園設施和樹木、綠地損壞或者水體汙染、流失,無法恢復原狀的,當事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八條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規定,在管理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第五章附則

第三十九條本條例所稱城市河道公園建設紅線,是指規劃確定的城市河道公園邊界線。

第四十條本條例自2008年6月6日+10月6日+10月6日起施行。2000年6月8日頒布的《石家莊市民心河管理條例》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