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萊蕪征地補償方式是怎樣的?

萊蕪市土地征收補償辦法第二條因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本市行政區域內國有土地上單位和個人的房屋,並對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以下簡稱被征收人)進行補償,適用本辦法。第三條房屋征收與補償應當遵循民主決策、程序正當、補償公平、結果公開的原則。征收個人房屋應當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條件。第四條市、區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是市房屋征收部門,負責組織實施市政府確定的房屋征收項目,會同有關部門指導全市房屋征收的實施;區人民政府城鄉建設部門是區房屋征收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轄區內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高新區管委會、葉雪旅遊區管委會、經濟開發區管委會、農業高新區管委會是本功能區的房屋征收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轄區內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發展改革、財政、市場監管、規劃、國土資源、城市管理、信訪、物價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做好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鎮政府、街道辦事處、社區居民委員會應當配合房屋征收部門做好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第五條房屋征收部門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承擔房屋征收與補償的具體工作。房屋征收實施單位不得以營利為目的。房屋征收部門負責監督房屋征收實施單位在委托範圍內實施的房屋征收與補償,並對其行為後果承擔法律責任。第六條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房屋征收與補償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第七條從事房屋征收與補償的人員應當具備相關法律知識和專業知識,依法實施房屋征收與補償。房屋征收部門或者房屋征收實施單位可以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測繪、預評估、法律服務等專業工作。房屋拆遷工程應當由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建築企業承擔。依照法律法規規定,需要通過招標方式確定被征收房屋拆遷施工企業的,應當通過招標方式確定。房屋建築物拆除期間,應當做好施工安全生產和揚塵控制工作。第八條任何組織和個人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有權向市(區)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投訴和舉報。接到投訴、舉報的人民政府和部門應當及時核實、處理。第二章征收決定第九條為了維護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以及其他公共利益,有下列情形之壹,確需征收房屋的,市、區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征收國有土地上的房屋: (壹)國防、外交需要;(二)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三)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與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四)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五)政府根據城鄉規劃法的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舊城改造的需要;(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除前款所列情形外,國有土地上的房屋不得征收。第十條依照本辦法第九條規定征收房屋的,政府確定的建設項目組織實施單位應當向房屋征收部門提出啟動房屋征收程序的建議,說明符合公眾利益的房屋征收範圍和具體情況, 並提交發展改革部門出具的項目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的證明文件、國土資源部門出具的項目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證明文件、規劃部門出具的項目符合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的證明文件。 因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舊城區改造,需要征收房屋。除提交前款規定的證明文件外,建設項目組織實施單位還應當提交發展改革部門出具的建設項目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的證明文件。房屋征收部門經審查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的,應當提出審查意見,報市、區人民政府。市、區人民政府決定啟動房屋征收程序的,應當合理確定房屋征收範圍。第十壹條房屋征收範圍確定並公告後,在房屋征收範圍內不得實施下列不當增加補償費的行為: (壹)房屋產籍變動,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生效判決、裁定除外;(二)工商登記,改變房屋用途;(三)新建、改建、擴建和裝修房屋;(四)其他不當增加補償費的行為。違反規定實施的,不予補償。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將前款規定的限制條件書面通知有關部門暫停辦理相關手續。暫停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壹年。第十二條房屋征收部門應當組織對房屋征收範圍內的房屋權屬、區位、用途、建築面積進行調查登記,被征收人應當予以配合。對未進行權屬登記的房屋,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房屋征收、國土資源、規劃、城管、住房城鄉建設、市場監管、稅務、審計等相關部門,依法進行認定和處理,出具相關認定和處理結果。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在房屋征收範圍內公布房屋調查、登記、認定和處理結果。對房屋調查、登記、鑒定和處理結果有異議的,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進行復核,並及時處理。第十三條房屋征收部門應當擬定補償方案,報市、區人民政府。征收補償方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壹)房屋征收部門和房屋征收實施單位;(二)房屋征收的範圍、依據、目的和簽約期限;(三)被征收房屋的基本情況;(四)補償方式、補償標準和評估方法;(五)產權調換房屋的位置、單體建築面積、數量、產權調換房屋的價值鑒定;(六)過渡方式及搬遷費、臨時安置費、停產停業損失補償標準;(7)補貼和獎勵等。第十四條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發展改革、財政、國土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規劃、城管、信訪、審計等部門。對征收補償方案進行論證,並在房屋征收範圍內公示。公示期不得少於三十日。因舊城改造需要征收房屋,半數以上被征收人認為征收補償方案不符合國務院《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山東省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和本辦法的,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由被征收人代表和公眾代表參加的聽證會,並根據聽證會情況對方案進行修改。聽證會由市、區人民政府確定的部門或者機構組織實施。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就補償方案征求意見,並根據公眾意見及時公布修改情況。第十五條市、區人民政府在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應當組織維穩部門、信訪部門、房屋征收部門和有關單位對房屋征收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可控性以及補償費用保障、風險化解措施和應急預案進行評估論證,形成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報告。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報告應當作為是否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重要依據。房屋征收決定涉及300戶以上的,應當經市、區人民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在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補償費應當足額發放,專戶儲存,專款專用。第十六條房屋征收事項符合法定條件的,市、區人民政府應當依法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自作出房屋征收決定之日起3日內在房屋征收範圍內予以公告。公告應當載明補償方案、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權利等事項。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征收補償方案和征收決定,報市房屋征收部門備案。第三章補償第十七條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人民政府應當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償,補償內容包括: (壹)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二)因征收房屋引起的搬遷補償;(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臨時安置補償;(四)征收房屋造成損失的補償。被征收房屋的價值包括房屋的裝修價值和附著在房屋上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價值。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對符合條件的被征收人給予補貼和獎勵。第十八條對被征收住宅房屋價值的補償,按照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所在地新建普通商品住房的市場價格,由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評估確定。被征收住宅房屋的最低補償價值為被征收房屋所在地新建普通商品住房市場評估價格的90%。對被征收的非住宅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於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所在地的房地產市場價格,由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評估確定。被征收房屋內部裝修價值由征收當事人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可以委托相應的評估機構進行評估認定。第十九條被征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或者房屋產權調換。第二十條被征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根據城市規劃和建設項目,實行本地或異地房屋調換。實行產權調換的房屋和被征收房屋的價值,依照本辦法的規定評估確定。雙方結清差價後,產權調換房屋所有權歸被征收人。因征收老城區個人房屋,被征收人選擇調換改建區房屋產權的,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人民政府應當提供改建區或者附近區域的房屋。第二十壹條用於產權調換的房屋,應當由作出決定的市或者區人民政府選擇、設計、建造或者購買。未經人民政府同意,不得為用於產權調換的房屋辦理預售許可和商品房銷售備案手續;舊城改造時,優先考慮用於產權調換的房屋後,才能建設其他房屋。萊蕪的征地補償辦法是為了在征地發生時更好的損害群眾利益。對於目前的征地政策,國家有文件指示,先補償款,再征地。如有違反此秩序的,當事人可向相關監管部門舉報反饋。這種監督對征地有積極的促進作用。